转发湘民发〔2025〕14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HNPR-2025-08011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湘民发〔2025〕14 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
权办法》和民政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厅对《湖
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湖南省民政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湖南省民政厅
2025 年 9 月 2 日
— 1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
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
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
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
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
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
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
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裁量。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
必要、适当,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影响程
度相当。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
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
— 2 —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不良影响程度
相同或者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
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
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
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
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
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
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
第二章
第九条
裁量规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
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三)违法金额大小;
— 3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不良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
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
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
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
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不良影响的;
— 4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
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
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
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
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不良影响的,上述期限延
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四)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范围,不具有管辖权的;
(五)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
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5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不良影响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
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违法一年内被民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七)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
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
发事件引起的不良影响,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
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
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行为规范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划分为从轻处罚、
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阶次,阶次之间相互衔接。特殊情
况下,不具有不同处罚裁量权幅度或者难以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的,依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可以少于三个阶次设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不大的或者具有从轻处罚
情节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6 —的,一般适用一般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具有从重处
罚情节的,一般适用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
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
权利,听取当事人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
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
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裁
量权基准适用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
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政部门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接受投诉、举
报的民政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第二十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7 —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或
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
法的;
(三)被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
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湖南省民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湖南省民政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见
附件)。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
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以外的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的通知》
(湘民发〔2021〕43 号)同时废止。
— 8 —附件 1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一章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社会组织管理
1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 一般处罚
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 无不予处罚情形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
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
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
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
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 1 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
; 1 次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
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涂改、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从轻处罚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
体印章的。
撤销登记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9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2 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
; 2 次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
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涂改《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
;3 次及以上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
、印章,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下,造成的不
良影响较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
— 10 —序号
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或者持续时间在 1 年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造成的不良影响较
小。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检中第 1 年年度
检查基本合格、第 2 年年检
不合格;
1 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
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
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1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 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警告,责令改正。
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一般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从重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
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
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
5
— 12 —
具体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序号
6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违规设立 1 个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
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
款。
一般处罚 违规设立 2 个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
,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
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
者 2 次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不
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从重处罚 违规设立 3 个及以上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或者 3 次及以
上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
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
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
— 13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1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 5 千
元以下。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分配利润在 5 千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违规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分配利润在 3
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
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
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下,但
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
缴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从轻处罚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的。
7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
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8
— 14 —序号
9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2 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
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
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侵占、私分、挪
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
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
私分、挪用金额在 5 万元以
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从轻处罚
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
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
行相关手续。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1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1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
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
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
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
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
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6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
的其他法律、法规,有 一般处罚
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
销登记的。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
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
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
一般处罚
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
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
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
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一般处罚
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
单位批准撤销。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2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3 次及以上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
者收取、筹集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有关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
见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撤销登记
无不予处罚情形。 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
产。
无不予处罚情形。 撤销登记序号
13
14
处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
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
企业单位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1 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
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
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
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
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涂改、出租、出
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
业单位印章,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下,造成的不
良影响较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1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
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5
一般处罚
— 18 —
适用条件
2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3 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持续时间在 1 年以上,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且造成的不良影响
较小。
具体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中第 1 年
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第 2 年
年检不合格;
1 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下)
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
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
不接受整改。序号
16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 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警告,责令改正
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一般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从重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
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
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
具体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
— 19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从轻处罚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的。
17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
动。
18
一般处罚
— 20 —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1 次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构;
或者设立 1 个分支机构、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代表机构,造成的不良影响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较小的。
倍的罚款。
2 次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构;
或者设立 2 个分支机构、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代表机构的;造成较大不良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影响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接受整改。
3 次及以上违规设立分支、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代表机构;或者设立 3 个及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的罚款。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
1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 5 千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元以下。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
款。
2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 5 千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序号
19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
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违规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
在 3 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
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
私分、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
下,但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
关上缴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
分、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侵占、私分、挪
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
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
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 21 —序号
处罚依据
20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1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
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
行相关手续。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一般处罚
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
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3 次及以上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
者收取、筹集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重处罚
— 22 —序号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21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
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
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其他法律、法规,有关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
登记的。 一般处罚 有关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
见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撤销登记
2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
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
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
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
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
进行活动的。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23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
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
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
产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
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
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
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并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
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
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
续开展活动的。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
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
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
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
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
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
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
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
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撤销登记
2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标准
— 23 —序号
25
处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
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
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
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
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
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
减免。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 24 —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
活动,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
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违法所得金额在 5 万元以
下,或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小。 警告
一般处罚 2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
活动,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
上 1 年以下,或者造成较大
不良影响。违法所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或
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成较
大经济损失。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责令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 1
年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违法所得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或者对社会组织资
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拒
不整改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责令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
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
具体处罚标准序号
26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中弄虚作假,资产差额在
10 万元以下,造成的不良影
响较小的。 警告
一般处罚 2 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中弄虚作假的;或资产差
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的。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
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
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责令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在填制会计凭
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的;或
资产差额在 50 万元以上,
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责令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具体处罚标准
— 2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警告
一般处罚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 项
以上;或者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
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
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
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不
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责令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 项
以上;或者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
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
27
— 26 —
具体处罚标准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从轻处罚
28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
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1 年未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
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
年平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
70%,高于上一年总收入 50% 警告
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
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基金
余额 8%,高于上一年基金余
额 5%的。
连续 2 年未按照《基金会管
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
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
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
一年总收入 50%,高于上一
年总收入 30%的;非公募基
限期停止活动
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
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 5%,
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 3%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
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或拒不接受整改。
连续 3 年未按照《基金会管
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
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
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
一年总收入 30%的;非公募
基 金 会 公 益 支 出 比 例 两 年 撤销登记
平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
3%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 2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且造成的不良影响
较小。
一般处罚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
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检中第 1 年年度检
查基本合格、第 2 年年检不合
格;
1 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限期停止活动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
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定报
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
不接受整改。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 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
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
检查不合格的。
29
— 28 —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
撤销登记序号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
公布虚假信息。 警告
一般处罚 2 次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
公布虚假信息。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不履行信息公布
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吊销登记证书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
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30
31
违法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
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
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
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
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或者设立许可。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
场所宣扬、支持、资助
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
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破坏民
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
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
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
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
的。
具体处罚标准
— 29 —序号 处罚依据
32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
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
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
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3
违法行为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
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
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
任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
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
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
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
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
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
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
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
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
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30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1 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
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
况的,且主办的宗教团体负
有责任的。
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擅
自举办的,还可以责令撤
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处罚 2 次及以上大型宗教活动过
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情况的,且主办的宗教
团体负有责任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 人员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
一般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假材料,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序号
3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
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
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
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
符合要求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
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
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在提供虚假材料,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常
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
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
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未完善建立有关管理制度
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造成事故或引发风险舆情
波及范围较大,但未出现安
全生产相关事故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一般处罚 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
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造成
事故或引发风险舆情严重,
不良影响恶劣,或出现安全
生产事故的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从重处罚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
— 3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
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
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
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
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
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
作为实物投资的;
35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
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
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
3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
境内外捐赠的;
37
— 32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1 次出现违法情形,情节较
重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
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 2 次以上出现违法情形的;
情节严重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3 次以上出现违法情形的;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
收。
从轻处罚 事故、事件影响和引发舆情
较大,造成不良影响教大,
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一般处罚 事故、事件影响和引发舆情
严重,不良影响恶劣,或发
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从重处罚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
赠未附带条件,1 次接受捐
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未
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事前
审批。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
财物的,予以没收。序号
38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1 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
捐赠附带条件;或 2 次接受
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
未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审
批,或有 1 次未报宗教事务
部门事前审批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2 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
捐赠附带条件;或 3 次及以
上接受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
元的,未及时报宗教事务部
门审批,或有 1 次未报宗教
事务部门事前审批的。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
收。
从轻处罚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造成不良影响较小
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 33 —序号
处罚依据
— 34 —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宗教团体连续 2 年年度检查
中,第 1 年年度检查基本合
格、第 2 年年检不合格;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 1 次年度检查弄虚
作假;或者 1 次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
定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宗教团体连续 2 年年度检查
不合格;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 2 次年度检查中弄
虚作假;或者接受监督检查
时 2 次弄虚作假的;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比较严重
的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39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
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
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
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
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
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资产、税收管理
规定,情节严重,经财
政、税务部门提出的。 一般处罚 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吊销其
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的
书面意见。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1
次,违法时间持续 3 个月以
内,违法所得金额在 5 万元
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2
次,或违法时间持续在 3 个
月以上 1 年以内,或违法所
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和负面舆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3
次,或违法时间持续 1 年以
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
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第二章 慈善事业促进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
动的。
— 3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
侵占慈善财产的。
41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慈善财产,数额在 10 万元
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慈善财产,数额在 1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成较
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慈善财产,数额在 50 万元
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
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
理人员。
从重处罚
— 36 —序号
42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
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
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
赠 1 次,或者对受益人附加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
会公德的条件 1 次,造成不
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
赠 2 次,或者对受益人附加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
会公德的条件 2 次,造成较
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
赠 3 次及以上,或者对受益
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3 次及
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
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
理人员。
— 3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
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
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
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
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
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
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
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
失的;指定或者变相指
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
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
为受益人的;将不得用
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
用途的;因管理不善造
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
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
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
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
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的;泄露捐赠人、志愿
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
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
名、名称、住所、通讯
方式等信息的。
— 38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较小,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
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
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序号
4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
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 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捐赠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
募得款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重处罚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
现该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
严重情形的。
从轻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1
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较小。
一般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2
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
情。
从重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3
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具体处罚标准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
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
理人员。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 39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
者变相摊派的。
45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
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的。
46
— 40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变相摊派的金额在 10 万元
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一般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变相摊派金额在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造成较大
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从重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变相摊派金额在 50 万元以
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
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
拒不改正的。
从轻处罚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
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
生活,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
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从轻处罚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
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较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
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
影响和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47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
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
— 4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
捐,违反慈善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
48
— 42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
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
公开募捐 1 次,违反慈善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造
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
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
公开募捐 2 次,违反慈善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和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
公开募捐 3 次,违反慈善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序号
49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
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
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
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
用募得款物 1 次,慈善项目
结束后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
下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
物,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
情较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
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
用募得款物 2 次,慈善项目
结束后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
物,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
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
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
用募得款物 3 次,慈善项目
结束后 1 年以上未及时分
配、使用募得款物,造成严
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
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 43 —序号
50
51
52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
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
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
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 公开募捐的。
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
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
期停止活动。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
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
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
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
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
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
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
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
税收优惠的。
— 44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违法募捐款物 2 万元以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较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
一般处罚 违法募捐款物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慈善组织或法定代
表人予以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募捐款物 10 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慈善组织或法定代
表人予以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
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
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
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
人反馈有关情况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一般处罚 税务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
的 吊销登记证书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
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
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
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活动的。 一般处罚
54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
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
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
于非慈善目的的。
适用条件
经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具体处罚标准
吊销登记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非慈善目的,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下的。 一般处罚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非慈善目的,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从重处罚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非慈善目的,金额在 50 万
元以上的。 从轻处罚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
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
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
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
益人的。
— 4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
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
民政部门报告的。
56
— 46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
部门报告,逾期 6 个月以内
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将信托
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向民政部门报告,或未按照
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
告,逾期 6 个月以上 12 个
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将信托
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向民政部门报告,或未按照
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
告,逾期 12 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57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
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
低于要求 1%以内,或管理
费用比例高于标准 1%以内
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58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低于要求 1%以上 5%以内,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或管理费用比例高于标准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1%以上 5%以内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低于要求 5%以上,或管理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费用比例高于标准 5%以上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的。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1
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
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3
次,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59 (一)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办理其登记 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
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
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一般处罚
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 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
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
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
情形的。
60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六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
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
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以募捐
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二)公布虚假信息的;(三)不按照规
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
式进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48 —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
营利活动的;
(二)公布
虚假信息的;
(三)不按
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
的;
(四)不按照募捐方
案规定时间、地域、方
式进行募捐的;
(五)不
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
财产的。
适用条件
无不予处罚情形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
募捐财产价值 50 万元以下。 产,不能返还的,责令交
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
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
从重处罚 募捐财产价值 50 万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
可证。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万
元以下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
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
的罚款。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
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一般处罚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
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二万
元以上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
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2 倍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
通报批评
第三章 社会救助
6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
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
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区划地名
62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
第四条、第九条、第十
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
条、第十二条规定,擅
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
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的
— 49 —序号
63
处罚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
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50 —
违法行为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
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
名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不良
影响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
影响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64
65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
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致使地名标志棱角、文字遭
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地
名标志辨认的。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罚款。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
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致使地名标志不易辨认、部
分消失、整体倾斜、倒在原
地,可在原地修复或原地重
新树立的。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
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 涂改、遮挡、损毁地名
一般处罚
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标志的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
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 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
名、更名、使用、文化
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
估报告的
从重处罚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遮挡、损毁地名标志,致使地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名标志完全损坏或者完全消
罚款。
失,须重新树立的。
从轻处罚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
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
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情
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
一般处罚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
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
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违
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
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
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5 年内禁止从
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51 —序号
66
67
处罚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
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
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
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52 —
违法行为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
界线标志物的。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
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
画法不一致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
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致使界桩棱角、文
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
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
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
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
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致使界桩断裂或者
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不易辨认、部分消失、整体
倾斜、倒在原地,可在原地
修复或原地重新树立的。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
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
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致使界桩完全损坏
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
志物完全消失,须重新测定
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
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并
重新树立的。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的不良
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并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
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
从重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的,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从轻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
墓等),对外销售额(营业
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
款。
一般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
墓等),对外销售额(营业
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
墓等),对外销售额(或营
业额)超过五十万元的。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社会事务
68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
葬设施的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的;......
— 53 —序号
69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
墓碑的。
违法行为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的标准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有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
超出标准,且单个墓穴占地
面积均不超过标准的 2 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一般处罚 有十个以上三十个以下墓
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者
单个墓穴占地面积在标准 2
倍以上不超过 3 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三十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超出标准,或者单个墓穴占地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面积在标准 3 倍以上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
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的。
70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
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
葬用品的。
71
一般处罚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 54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
售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
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
售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
以下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制造、销售额超过五万
元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
售金额 1 倍的罚款。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
售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
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第六章
裁量阶次
72
73
具体处罚标准
养老服务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
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
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
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适用条件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
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
开展评估活动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
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
议的,或者未按照协议
约定提供服务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
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
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
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
评估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
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
行为的。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
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
评估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
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
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
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
务,情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
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
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
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或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
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
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
务,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或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的。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5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
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的。
74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
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
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
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造成
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两
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
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经责
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
不符合有关规定,占工作人
员总人数的比率在 30%以下
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
不符合规定,造成较大不良
影响的,或者资格不符合规
定的工作人员占工作人员
总 人 数 的 比 率 在 30%以 上
50%以下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
不符合规定,经责令改正后
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的,或者资格不符
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占工作
人员总人数的比率超过 50%
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
格不符合规定的。
75
— 56 —
具体处罚标准序号
76
77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
的房屋、场地、设施开
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
的活动的。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
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
件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
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
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
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经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
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
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
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
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
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
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
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5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
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
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
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
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
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
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 一般处罚
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
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
益行为的。
78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
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
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
情况真实材料的。
79
— 58 —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
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
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
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
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情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
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
的。
具体处罚标准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
为。
80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适用条件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
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或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
为的。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
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
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
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
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
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或有三次以上违法
行为的。
具体处罚标准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志愿服务
81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
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
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
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一般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
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
务对象个人隐私,情节轻微
的。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
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
务对象个人隐私,逾期不改
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
整改
— 59 —序号
82
处罚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
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
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60 —
违法行为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
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
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
务对象个人隐私,累计两次
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
整改,未停止活动或者未整
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
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
收取报酬,情节轻微的。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
酬。
一般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
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
收取报酬累计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或者已经因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
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
的。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
酬,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
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
收取报酬累计五千元以上
的,或者已经因向志愿服务
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
酬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
酬,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并处所收取报酬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序号
83
处罚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
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
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违法行为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
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
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
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务记录证明,造成的不良影响
较小的。
从重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
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
愿服务记录证明,逾期不改
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
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
报。
第八章 福利彩票管理
84
85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
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
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从轻处罚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
转借、出租、出售彩票
投注专用设备的。
一般处罚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
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
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的。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
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
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
用设备,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从轻处罚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不
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
传的。
— 6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
行不正当竞争的。
86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从轻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
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
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
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
的不良影响较大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
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从轻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
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
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的。
87
— 62 —序号
88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
售彩票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
售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彩
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
合同。
从轻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
彩票,销售金额在二千元以
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
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二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
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五千元
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 63 —附件 2
湖南省民政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一章
1
2
— 64 —
处理结果
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
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
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
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
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
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
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
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
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
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证据
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
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
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
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
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
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
位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
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
位批准撤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
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
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的。
4
5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或者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予行政处罚
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65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
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6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
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
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66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
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
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
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
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
展活动的。序号
8
9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 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
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
续开展活动的。
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
继续开展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
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
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
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
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
收减免。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
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
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
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
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
虚假信息的。
— 67 —序号 法定依据
10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
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
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
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
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或者设立许可。
11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
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
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
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
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 68 —
违法行为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
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
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
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
活动,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负有责任的。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不予行政处罚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之一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处理结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
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
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
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
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12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
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
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
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的;
不予行政处罚
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
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
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
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
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
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
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监督管理的。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69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二章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 70 —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慈善事业促进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
善财产的;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
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
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
公德的条件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1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
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
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
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
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
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
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
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指定
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
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将
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
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因管理不善
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开展慈善
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
成本违反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
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
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
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
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1 —序号 法定依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
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
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
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
募得款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 72 —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1)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2)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 过错的。
摊派的;
(3)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
或者居民生活的;
(4)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
或者个人合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5)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
(6)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
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
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
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
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
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
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
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
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
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
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止活动。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
收到公开募捐财物或收到及
时退还,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慈善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擅自
开展公开募捐的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
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
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
反馈有关情况的。
— 73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
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
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1)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
善目的的;
(2)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
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
为受益人的;
(3)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
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4)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
管理费用标准的;
(5)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
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
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
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
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
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
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
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19
— 74 —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20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六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
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
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一)以
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不按
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
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第四章
22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
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
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
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
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
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三)不按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四)不按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
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可以不予行政
用募捐财产的。
及时改正的。
处罚
第三章
21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区划地名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不予行政处罚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错的。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5 —序号
23
24
25
26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
过错的。
损毁地名标志的
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
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
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
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
告的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5 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
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
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
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
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76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
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五章
27
28
29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
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处理结果
社会事务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
墓碑的。
适用条件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
准的殡葬设备的;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不予行政处罚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予行政处罚
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7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六章
30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养老服务
(1)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2)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
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按照协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3)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 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4)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合规定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 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
无关的活动的;
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6)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 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产权益行为的;
(7)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财产权益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8)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
事责任。
材料的;
(9)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78 —
适用条件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七章
31
适用条件
志愿服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
过错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32
33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
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
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
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
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处理结果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
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
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9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八章
34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
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
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80 —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福利彩票管理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
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
当竞争的;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HNPR-2025-08011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湘民发〔2025〕14 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
权办法》和民政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厅对《湖
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湖南省民政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湖南省民政厅
2025 年 9 月 2 日
— 1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
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
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
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
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
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
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
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裁量。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
必要、适当,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影响程
度相当。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
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
— 2 —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不良影响程度
相同或者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
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
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
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
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
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
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
第二章
第九条
裁量规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
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三)违法金额大小;
— 3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不良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
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
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
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
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不良影响的;
— 4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
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
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
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
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不良影响的,上述期限延
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四)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范围,不具有管辖权的;
(五)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
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5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不良影响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
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违法一年内被民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七)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
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
发事件引起的不良影响,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
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
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行为规范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划分为从轻处罚、
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阶次,阶次之间相互衔接。特殊情
况下,不具有不同处罚裁量权幅度或者难以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的,依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可以少于三个阶次设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不大的或者具有从轻处罚
情节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6 —的,一般适用一般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具有从重处
罚情节的,一般适用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
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
权利,听取当事人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
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
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裁
量权基准适用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
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政部门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接受投诉、举
报的民政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第二十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7 —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或
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
法的;
(三)被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
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湖南省民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湖南省民政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见
附件)。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
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以外的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的通知》
(湘民发〔2021〕43 号)同时废止。
— 8 —附件 1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一章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社会组织管理
1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 一般处罚
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 无不予处罚情形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
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
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
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
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 1 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
; 1 次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
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涂改、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从轻处罚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
体印章的。
撤销登记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9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2 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
; 2 次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
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涂改《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
;3 次及以上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
、印章,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下,造成的不
良影响较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
— 10 —序号
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或者持续时间在 1 年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造成的不良影响较
小。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检中第 1 年年度
检查基本合格、第 2 年年检
不合格;
1 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
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
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1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 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警告,责令改正。
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一般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从重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
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
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
5
— 12 —
具体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序号
6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违规设立 1 个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
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
款。
一般处罚 违规设立 2 个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
,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
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
者 2 次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不
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从重处罚 违规设立 3 个及以上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或者 3 次及以
上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
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
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
— 13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1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 5 千
元以下。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分配利润在 5 千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违规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分配利润在 3
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
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
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下,但
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
缴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从轻处罚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的。
7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
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8
— 14 —序号
9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2 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
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
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侵占、私分、挪
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
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
私分、挪用金额在 5 万元以
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从轻处罚
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
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
行相关手续。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1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1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
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
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
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
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
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6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
的其他法律、法规,有 一般处罚
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
销登记的。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
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
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
一般处罚
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
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
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
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一般处罚
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
单位批准撤销。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2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3 次及以上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
者收取、筹集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有关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
见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撤销登记
无不予处罚情形。 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
产。
无不予处罚情形。 撤销登记序号
13
14
处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
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
企业单位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1 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
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
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
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
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涂改、出租、出
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
业单位印章,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下,造成的不
良影响较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1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
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5
一般处罚
— 18 —
适用条件
2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3 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持续时间在 1 年以上,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且造成的不良影响
较小。
具体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中第 1 年
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第 2 年
年检不合格;
1 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下)
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
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
不接受整改。序号
16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 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警告,责令改正
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一般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从重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
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
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
具体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
— 19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从轻处罚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的。
17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
动。
18
一般处罚
— 20 —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1 次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构;
或者设立 1 个分支机构、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代表机构,造成的不良影响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较小的。
倍的罚款。
2 次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构;
或者设立 2 个分支机构、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代表机构的;造成较大不良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影响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接受整改。
3 次及以上违规设立分支、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代表机构;或者设立 3 个及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的罚款。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
1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 5 千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元以下。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
款。
2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 5 千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序号
19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
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违规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
在 3 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
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
私分、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
下,但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
关上缴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
分、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侵占、私分、挪
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
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
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 21 —序号
处罚依据
20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1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
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
行相关手续。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一般处罚
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
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3 次及以上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
者收取、筹集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重处罚
— 22 —序号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21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
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
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其他法律、法规,有关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
登记的。 一般处罚 有关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
见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撤销登记
2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
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
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
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
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
进行活动的。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23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
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
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
产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
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
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
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并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
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
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
续开展活动的。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
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
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
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
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
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
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
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
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撤销登记
2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标准
— 23 —序号
25
处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
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
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
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
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
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
减免。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 24 —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
活动,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
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违法所得金额在 5 万元以
下,或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小。 警告
一般处罚 2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
活动,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
上 1 年以下,或者造成较大
不良影响。违法所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或
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成较
大经济损失。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责令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 1
年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违法所得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或者对社会组织资
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拒
不整改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责令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
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
具体处罚标准序号
26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中弄虚作假,资产差额在
10 万元以下,造成的不良影
响较小的。 警告
一般处罚 2 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中弄虚作假的;或资产差
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的。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
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
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责令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在填制会计凭
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的;或
资产差额在 50 万元以上,
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责令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具体处罚标准
— 2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警告
一般处罚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 项
以上;或者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
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
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
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不
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责令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 项
以上;或者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
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
27
— 26 —
具体处罚标准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从轻处罚
28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
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1 年未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
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
年平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
70%,高于上一年总收入 50% 警告
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
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基金
余额 8%,高于上一年基金余
额 5%的。
连续 2 年未按照《基金会管
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
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
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
一年总收入 50%,高于上一
年总收入 30%的;非公募基
限期停止活动
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
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 5%,
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 3%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
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或拒不接受整改。
连续 3 年未按照《基金会管
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
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
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
一年总收入 30%的;非公募
基 金 会 公 益 支 出 比 例 两 年 撤销登记
平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
3%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 2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且造成的不良影响
较小。
一般处罚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
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检中第 1 年年度检
查基本合格、第 2 年年检不合
格;
1 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限期停止活动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
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定报
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
不接受整改。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 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
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
检查不合格的。
29
— 28 —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
撤销登记序号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
公布虚假信息。 警告
一般处罚 2 次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
公布虚假信息。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不履行信息公布
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吊销登记证书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
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30
31
违法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
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
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
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
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或者设立许可。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
场所宣扬、支持、资助
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
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破坏民
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
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
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
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
的。
具体处罚标准
— 29 —序号 处罚依据
32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
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
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
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3
违法行为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
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
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
任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
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
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
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
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
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
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
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
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
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30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1 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
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
况的,且主办的宗教团体负
有责任的。
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擅
自举办的,还可以责令撤
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处罚 2 次及以上大型宗教活动过
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情况的,且主办的宗教
团体负有责任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 人员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
一般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假材料,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序号
3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
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
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
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
符合要求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
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
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在提供虚假材料,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常
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
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
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未完善建立有关管理制度
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造成事故或引发风险舆情
波及范围较大,但未出现安
全生产相关事故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一般处罚 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
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造成
事故或引发风险舆情严重,
不良影响恶劣,或出现安全
生产事故的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从重处罚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
— 3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
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
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
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
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
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
作为实物投资的;
35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
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
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
3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
境内外捐赠的;
37
— 32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1 次出现违法情形,情节较
重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
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 2 次以上出现违法情形的;
情节严重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3 次以上出现违法情形的;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
收。
从轻处罚 事故、事件影响和引发舆情
较大,造成不良影响教大,
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一般处罚 事故、事件影响和引发舆情
严重,不良影响恶劣,或发
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从重处罚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
赠未附带条件,1 次接受捐
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未
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事前
审批。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
财物的,予以没收。序号
38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1 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
捐赠附带条件;或 2 次接受
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
未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审
批,或有 1 次未报宗教事务
部门事前审批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2 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
捐赠附带条件;或 3 次及以
上接受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
元的,未及时报宗教事务部
门审批,或有 1 次未报宗教
事务部门事前审批的。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
收。
从轻处罚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造成不良影响较小
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 33 —序号
处罚依据
— 34 —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宗教团体连续 2 年年度检查
中,第 1 年年度检查基本合
格、第 2 年年检不合格;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 1 次年度检查弄虚
作假;或者 1 次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
定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宗教团体连续 2 年年度检查
不合格;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 2 次年度检查中弄
虚作假;或者接受监督检查
时 2 次弄虚作假的;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比较严重
的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39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
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
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
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
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
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资产、税收管理
规定,情节严重,经财
政、税务部门提出的。 一般处罚 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吊销其
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的
书面意见。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1
次,违法时间持续 3 个月以
内,违法所得金额在 5 万元
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2
次,或违法时间持续在 3 个
月以上 1 年以内,或违法所
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和负面舆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3
次,或违法时间持续 1 年以
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
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第二章 慈善事业促进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
动的。
— 3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
侵占慈善财产的。
41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慈善财产,数额在 10 万元
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慈善财产,数额在 1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成较
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慈善财产,数额在 50 万元
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
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
理人员。
从重处罚
— 36 —序号
42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
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
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
赠 1 次,或者对受益人附加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
会公德的条件 1 次,造成不
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
赠 2 次,或者对受益人附加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
会公德的条件 2 次,造成较
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
赠 3 次及以上,或者对受益
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3 次及
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
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
理人员。
— 3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
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
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
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
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
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
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
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
失的;指定或者变相指
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
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
为受益人的;将不得用
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
用途的;因管理不善造
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
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
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
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
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的;泄露捐赠人、志愿
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
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
名、名称、住所、通讯
方式等信息的。
— 38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较小,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
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
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序号
4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
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 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捐赠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
募得款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重处罚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
现该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
严重情形的。
从轻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1
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较小。
一般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2
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
情。
从重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3
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具体处罚标准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
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
理人员。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 39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
者变相摊派的。
45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
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的。
46
— 40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变相摊派的金额在 10 万元
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一般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变相摊派金额在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造成较大
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从重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变相摊派金额在 50 万元以
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
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
拒不改正的。
从轻处罚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
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
生活,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
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从轻处罚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
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较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
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
影响和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47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
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
— 4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
捐,违反慈善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
48
— 42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
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
公开募捐 1 次,违反慈善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造
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
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
公开募捐 2 次,违反慈善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和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
公开募捐 3 次,违反慈善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序号
49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
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
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
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
用募得款物 1 次,慈善项目
结束后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
下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
物,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
情较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
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
用募得款物 2 次,慈善项目
结束后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
物,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
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
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
用募得款物 3 次,慈善项目
结束后 1 年以上未及时分
配、使用募得款物,造成严
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
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 43 —序号
50
51
52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
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
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
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 公开募捐的。
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
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
期停止活动。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
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
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
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
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
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
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
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
税收优惠的。
— 44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违法募捐款物 2 万元以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较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
一般处罚 违法募捐款物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慈善组织或法定代
表人予以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募捐款物 10 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慈善组织或法定代
表人予以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
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
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
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
人反馈有关情况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一般处罚 税务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
的 吊销登记证书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
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
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
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活动的。 一般处罚
54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
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
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
于非慈善目的的。
适用条件
经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具体处罚标准
吊销登记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非慈善目的,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下的。 一般处罚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非慈善目的,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从重处罚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非慈善目的,金额在 50 万
元以上的。 从轻处罚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
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
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
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
益人的。
— 4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
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
民政部门报告的。
56
— 46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
部门报告,逾期 6 个月以内
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将信托
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向民政部门报告,或未按照
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
告,逾期 6 个月以上 12 个
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将信托
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向民政部门报告,或未按照
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
告,逾期 12 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57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
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
低于要求 1%以内,或管理
费用比例高于标准 1%以内
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58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低于要求 1%以上 5%以内,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或管理费用比例高于标准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1%以上 5%以内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低于要求 5%以上,或管理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费用比例高于标准 5%以上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的。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1
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
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3
次,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59 (一)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办理其登记 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
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
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一般处罚
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 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
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
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
情形的。
60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六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
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
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以募捐
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二)公布虚假信息的;(三)不按照规
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
式进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48 —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
营利活动的;
(二)公布
虚假信息的;
(三)不按
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
的;
(四)不按照募捐方
案规定时间、地域、方
式进行募捐的;
(五)不
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
财产的。
适用条件
无不予处罚情形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
募捐财产价值 50 万元以下。 产,不能返还的,责令交
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
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
从重处罚 募捐财产价值 50 万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
可证。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万
元以下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
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
的罚款。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
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一般处罚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
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二万
元以上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
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2 倍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
通报批评
第三章 社会救助
6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
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
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区划地名
62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
第四条、第九条、第十
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
条、第十二条规定,擅
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
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的
— 49 —序号
63
处罚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
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50 —
违法行为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
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
名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不良
影响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
影响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64
65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
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致使地名标志棱角、文字遭
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地
名标志辨认的。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罚款。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
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致使地名标志不易辨认、部
分消失、整体倾斜、倒在原
地,可在原地修复或原地重
新树立的。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
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 涂改、遮挡、损毁地名
一般处罚
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标志的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
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 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
名、更名、使用、文化
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
估报告的
从重处罚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遮挡、损毁地名标志,致使地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名标志完全损坏或者完全消
罚款。
失,须重新树立的。
从轻处罚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
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
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情
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
一般处罚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
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
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违
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
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
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5 年内禁止从
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51 —序号
66
67
处罚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
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
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
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52 —
违法行为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
界线标志物的。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
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
画法不一致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
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致使界桩棱角、文
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
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
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
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
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致使界桩断裂或者
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不易辨认、部分消失、整体
倾斜、倒在原地,可在原地
修复或原地重新树立的。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
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
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致使界桩完全损坏
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
志物完全消失,须重新测定
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
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并
重新树立的。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的不良
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并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
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
从重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的,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从轻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
墓等),对外销售额(营业
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
款。
一般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
墓等),对外销售额(营业
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
墓等),对外销售额(或营
业额)超过五十万元的。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社会事务
68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
葬设施的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的;......
— 53 —序号
69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
墓碑的。
违法行为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的标准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有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
超出标准,且单个墓穴占地
面积均不超过标准的 2 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一般处罚 有十个以上三十个以下墓
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者
单个墓穴占地面积在标准 2
倍以上不超过 3 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三十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超出标准,或者单个墓穴占地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面积在标准 3 倍以上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
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的。
70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
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
葬用品的。
71
一般处罚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 54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
售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
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
售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
以下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制造、销售额超过五万
元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
售金额 1 倍的罚款。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
售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
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第六章
裁量阶次
72
73
具体处罚标准
养老服务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
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
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
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适用条件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
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
开展评估活动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
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
议的,或者未按照协议
约定提供服务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
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
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
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
评估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
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
行为的。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
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
评估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
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
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
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
务,情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
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
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
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或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
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
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
务,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或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的。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5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
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的。
74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
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
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
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造成
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两
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
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经责
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
不符合有关规定,占工作人
员总人数的比率在 30%以下
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
不符合规定,造成较大不良
影响的,或者资格不符合规
定的工作人员占工作人员
总 人 数 的 比 率 在 30%以 上
50%以下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
不符合规定,经责令改正后
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的,或者资格不符
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占工作
人员总人数的比率超过 50%
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
格不符合规定的。
75
— 56 —
具体处罚标准序号
76
77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
的房屋、场地、设施开
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
的活动的。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
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
件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
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
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
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经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
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
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
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
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
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
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
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5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
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
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
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
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
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
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 一般处罚
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
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
益行为的。
78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
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
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
情况真实材料的。
79
— 58 —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
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
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
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
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情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
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
的。
具体处罚标准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
为。
80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适用条件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
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或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
为的。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
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
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
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
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
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或有三次以上违法
行为的。
具体处罚标准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志愿服务
81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
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
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
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一般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
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
务对象个人隐私,情节轻微
的。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
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
务对象个人隐私,逾期不改
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
整改
— 59 —序号
82
处罚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
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
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60 —
违法行为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
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
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
务对象个人隐私,累计两次
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
整改,未停止活动或者未整
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
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
收取报酬,情节轻微的。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
酬。
一般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
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
收取报酬累计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或者已经因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
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
的。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
酬,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
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
收取报酬累计五千元以上
的,或者已经因向志愿服务
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
酬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
酬,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并处所收取报酬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序号
83
处罚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
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
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违法行为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
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
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
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务记录证明,造成的不良影响
较小的。
从重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
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
愿服务记录证明,逾期不改
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
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
报。
第八章 福利彩票管理
84
85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
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
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从轻处罚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
转借、出租、出售彩票
投注专用设备的。
一般处罚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
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
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的。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
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
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
用设备,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从轻处罚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不
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
传的。
— 6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
行不正当竞争的。
86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从轻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
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
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
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
的不良影响较大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
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从轻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
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
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的。
87
— 62 —序号
88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
售彩票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
售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彩
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
合同。
从轻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
彩票,销售金额在二千元以
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
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二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
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五千元
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 63 —附件 2
湖南省民政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一章
1
2
— 64 —
处理结果
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
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
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
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
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
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
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
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
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
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证据
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
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
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
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
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
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
位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
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
位批准撤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
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
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的。
4
5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或者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予行政处罚
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65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
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6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
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
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66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
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
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
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
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
展活动的。序号
8
9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 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
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
续开展活动的。
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
继续开展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
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
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
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
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
收减免。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
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
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
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
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
虚假信息的。
— 67 —序号 法定依据
10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
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
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
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
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或者设立许可。
11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
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
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
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
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 68 —
违法行为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
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
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
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
活动,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负有责任的。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不予行政处罚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之一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处理结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
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
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
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
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12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
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
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
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的;
不予行政处罚
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
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
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
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
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
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
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监督管理的。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69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二章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 70 —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慈善事业促进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
善财产的;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
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
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
公德的条件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1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
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
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
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
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
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
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
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指定
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
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将
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
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因管理不善
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开展慈善
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
成本违反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
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
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
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
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1 —序号 法定依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
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
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
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
募得款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 72 —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1)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2)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 过错的。
摊派的;
(3)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
或者居民生活的;
(4)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
或者个人合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5)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
(6)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
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
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
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
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
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
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
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
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
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
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止活动。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
收到公开募捐财物或收到及
时退还,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慈善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擅自
开展公开募捐的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
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
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
反馈有关情况的。
— 73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
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
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1)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
善目的的;
(2)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
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
为受益人的;
(3)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
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4)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
管理费用标准的;
(5)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
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
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
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
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
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
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
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19
— 74 —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20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六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
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
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一)以
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不按
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
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第四章
22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
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
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
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
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
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三)不按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四)不按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
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可以不予行政
用募捐财产的。
及时改正的。
处罚
第三章
21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区划地名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不予行政处罚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错的。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5 —序号
23
24
25
26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
过错的。
损毁地名标志的
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
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
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
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
告的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5 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
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
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
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
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76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
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五章
27
28
29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
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处理结果
社会事务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
墓碑的。
适用条件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
准的殡葬设备的;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不予行政处罚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予行政处罚
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7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六章
30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养老服务
(1)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2)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
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按照协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3)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 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4)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合规定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 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
无关的活动的;
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6)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 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产权益行为的;
(7)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财产权益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8)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
事责任。
材料的;
(9)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78 —
适用条件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七章
31
适用条件
志愿服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
过错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32
33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
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
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
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
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处理结果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
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
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9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八章
34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
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
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80 —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福利彩票管理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
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
当竞争的;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HNPR-2025-08011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湘民发〔2025〕14 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
权办法》和民政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厅对《湖
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湖南省民政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湖南省民政厅
2025 年 9 月 2 日
— 1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
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
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
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
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
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
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
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裁量。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
必要、适当,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影响程
度相当。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
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
— 2 —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不良影响程度
相同或者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
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
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
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
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
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
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
第二章
第九条
裁量规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
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三)违法金额大小;
— 3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不良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
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
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
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
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不良影响的;
— 4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
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
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
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
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不良影响的,上述期限延
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四)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范围,不具有管辖权的;
(五)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
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5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不良影响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
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违法一年内被民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七)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
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
发事件引起的不良影响,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
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
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行为规范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划分为从轻处罚、
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阶次,阶次之间相互衔接。特殊情
况下,不具有不同处罚裁量权幅度或者难以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的,依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可以少于三个阶次设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不大的或者具有从轻处罚
情节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6 —的,一般适用一般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具有从重处
罚情节的,一般适用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
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
权利,听取当事人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
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
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裁
量权基准适用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
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政部门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接受投诉、举
报的民政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第二十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7 —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或
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
法的;
(三)被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
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湖南省民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湖南省民政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见
附件)。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
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以外的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的通知》
(湘民发〔2021〕43 号)同时废止。
— 8 —附件 1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一章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社会组织管理
1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 一般处罚
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 无不予处罚情形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
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
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
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
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 1 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
; 1 次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
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涂改、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从轻处罚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
体印章的。
撤销登记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9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2 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
; 2 次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
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涂改《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
;3 次及以上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
、印章,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下,造成的不
良影响较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
— 10 —序号
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或者持续时间在 1 年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造成的不良影响较
小。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检中第 1 年年度
检查基本合格、第 2 年年检
不合格;
1 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
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
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1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 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警告,责令改正。
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一般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从重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
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
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
5
— 12 —
具体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序号
6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违规设立 1 个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
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
款。
一般处罚 违规设立 2 个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
,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
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
者 2 次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不
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
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从重处罚 违规设立 3 个及以上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或者 3 次及以
上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
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
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
— 13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1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 5 千
元以下。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分配利润在 5 千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违规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分配利润在 3
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
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
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下,但
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
缴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从轻处罚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的。
7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
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8
— 14 —序号
9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2 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
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
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侵占、私分、挪
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
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
私分、挪用金额在 5 万元以
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从轻处罚
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
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
行相关手续。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1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1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
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
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
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
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
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6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
的其他法律、法规,有 一般处罚
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
销登记的。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
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
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
一般处罚
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
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
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
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一般处罚
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
单位批准撤销。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2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3 次及以上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
者收取、筹集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
下)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有关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
见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撤销登记
无不予处罚情形。 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
产。
无不予处罚情形。 撤销登记序号
13
14
处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
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
企业单位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1 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
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
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
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
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涂改、出租、出
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
业单位印章,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下,造成的不
良影响较小。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1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
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5
一般处罚
— 18 —
适用条件
2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
间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3 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持续时间在 1 年以上,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且造成的不良影响
较小。
具体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中第 1 年
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第 2 年
年检不合格;
1 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下)
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
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
不接受整改。序号
16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 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警告,责令改正
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一般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从重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
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
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
具体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
— 19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从轻处罚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的。
17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
动。
18
一般处罚
— 20 —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1 次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构;
或者设立 1 个分支机构、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代表机构,造成的不良影响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较小的。
倍的罚款。
2 次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构;
或者设立 2 个分支机构、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代表机构的;造成较大不良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影响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接受整改。
3 次及以上违规设立分支、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代表机构;或者设立 3 个及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的罚款。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
1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 5 千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元以下。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
款。
2 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 5 千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序号
19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
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违规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
在 3 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
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
私分、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
下,但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
关上缴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
分、挪用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6 个月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侵占、私分、挪
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
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
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 21 —序号
处罚依据
20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1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
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
行相关手续。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
营额 1 倍或者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一般处罚
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 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
筹集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
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3 次及以上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
者收取、筹集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重处罚
— 22 —序号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21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
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
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其他法律、法规,有关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
登记的。 一般处罚 有关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
见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撤销登记
2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
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
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
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
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
进行活动的。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23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
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
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
产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
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
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
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并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
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
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
续开展活动的。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
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
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
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
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
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
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
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
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撤销登记
2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标准
— 23 —序号
25
处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
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
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
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
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
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
减免。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 24 —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
活动,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
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违法所得金额在 5 万元以
下,或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小。 警告
一般处罚 2 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
活动,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
上 1 年以下,或者造成较大
不良影响。违法所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或
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成较
大经济损失。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责令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 1
年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违法所得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或者对社会组织资
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拒
不整改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责令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
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
具体处罚标准序号
26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中弄虚作假,资产差额在
10 万元以下,造成的不良影
响较小的。 警告
一般处罚 2 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中弄虚作假的;或资产差
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的。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
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
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责令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在填制会计凭
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的;或
资产差额在 50 万元以上,
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责令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具体处罚标准
— 2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警告
一般处罚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 项
以上;或者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
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
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
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不
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责令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 项
以上;或者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
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
27
— 26 —
具体处罚标准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从轻处罚
28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
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1 年未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
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
年平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
70%,高于上一年总收入 50% 警告
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
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基金
余额 8%,高于上一年基金余
额 5%的。
连续 2 年未按照《基金会管
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
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
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
一年总收入 50%,高于上一
年总收入 30%的;非公募基
限期停止活动
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
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 5%,
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 3%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
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或拒不接受整改。
连续 3 年未按照《基金会管
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
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
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
一年总收入 30%的;非公募
基 金 会 公 益 支 出 比 例 两 年 撤销登记
平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
3%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 2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且造成的不良影响
较小。
一般处罚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
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检中第 1 年年度检
查基本合格、第 2 年年检不合
格;
1 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限期停止活动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
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定报
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
不接受整改。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 2 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 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
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
检查不合格的。
29
— 28 —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
撤销登记序号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1 次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
公布虚假信息。 警告
一般处罚 2 次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
公布虚假信息。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 限期停止活动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不履行信息公布
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
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
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撤销登记
一般处罚 无不予处罚情形。 吊销登记证书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
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30
31
违法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
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
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
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
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或者设立许可。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
场所宣扬、支持、资助
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
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破坏民
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
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
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
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
的。
具体处罚标准
— 29 —序号 处罚依据
32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
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
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
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3
违法行为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
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
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
任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
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
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
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
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
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
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
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
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
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30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1 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
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
况的,且主办的宗教团体负
有责任的。
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擅
自举办的,还可以责令撤
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处罚 2 次及以上大型宗教活动过
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情况的,且主办的宗教
团体负有责任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超期 3 个月以
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 人员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
一般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假材料,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
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拒不接受整改。序号
3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
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
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
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
符合要求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超出规定时限 6 个月以上未
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
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在提供虚假材料,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常
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
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
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未完善建立有关管理制度
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造成事故或引发风险舆情
波及范围较大,但未出现安
全生产相关事故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一般处罚 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
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造成
事故或引发风险舆情严重,
不良影响恶劣,或出现安全
生产事故的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从重处罚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
— 3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
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
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
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
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
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
作为实物投资的;
35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
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
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
3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
境内外捐赠的;
37
— 32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1 次出现违法情形,情节较
重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
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 2 次以上出现违法情形的;
情节严重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3 次以上出现违法情形的;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
收。
从轻处罚 事故、事件影响和引发舆情
较大,造成不良影响教大,
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一般处罚 事故、事件影响和引发舆情
严重,不良影响恶劣,或发
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从重处罚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
赠未附带条件,1 次接受捐
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未
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事前
审批。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
财物的,予以没收。序号
38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1 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
捐赠附带条件;或 2 次接受
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
未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审
批,或有 1 次未报宗教事务
部门事前审批的。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2 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
捐赠附带条件;或 3 次及以
上接受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
元的,未及时报宗教事务部
门审批,或有 1 次未报宗教
事务部门事前审批的。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
收。
从轻处罚 1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1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造成不良影响较小
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 33 —序号
处罚依据
— 34 —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2 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的;
宗教团体连续 2 年年度检查
中,第 1 年年度检查基本合
格、第 2 年年检不合格;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 1 次年度检查弄虚
作假;或者 1 次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2 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
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按规
定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
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从重处罚 3 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
专项监督检查的;
宗教团体连续 2 年年度检查
不合格;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 2 次年度检查中弄
虚作假;或者接受监督检查
时 2 次弄虚作假的;
3 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重大事项,或 1 次以上不
按规定报告造成比较严重
的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
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
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
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39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
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
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
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
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
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资产、税收管理
规定,情节严重,经财
政、税务部门提出的。 一般处罚 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吊销其
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的
书面意见。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1
次,违法时间持续 3 个月以
内,违法所得金额在 5 万元
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2
次,或违法时间持续在 3 个
月以上 1 年以内,或违法所
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和负面舆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3
次,或违法时间持续 1 年以
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
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第二章 慈善事业促进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
动的。
— 3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
侵占慈善财产的。
41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慈善财产,数额在 10 万元
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慈善财产,数额在 1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成较
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慈善财产,数额在 50 万元
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
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
理人员。
从重处罚
— 36 —序号
42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
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
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
赠 1 次,或者对受益人附加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
会公德的条件 1 次,造成不
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
赠 2 次,或者对受益人附加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
会公德的条件 2 次,造成较
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
赠 3 次及以上,或者对受益
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3 次及
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
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
理人员。
— 3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
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
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
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
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
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
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
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
失的;指定或者变相指
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
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
为受益人的;将不得用
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
用途的;因管理不善造
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
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
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
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
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的;泄露捐赠人、志愿
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
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
名、名称、住所、通讯
方式等信息的。
— 38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较小,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
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
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序号
44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
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 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捐赠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
募得款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重处罚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
现该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
严重情形的。
从轻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1
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较小。
一般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2
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
情。
从重处罚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3
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具体处罚标准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
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
理人员。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 39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
者变相摊派的。
45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
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的。
46
— 40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变相摊派的金额在 10 万元
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一般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变相摊派金额在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造成较大
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从重处罚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变相摊派金额在 50 万元以
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
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
拒不改正的。
从轻处罚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
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较小。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
生活,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
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从轻处罚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
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较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
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
影响和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47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
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
— 4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
捐,违反慈善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
48
— 42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
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从轻处罚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
公开募捐 1 次,违反慈善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造
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
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
公开募捐 2 次,违反慈善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和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
公开募捐 3 次,违反慈善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序号
49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
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
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
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
用募得款物 1 次,慈善项目
结束后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
下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
物,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
情较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
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
用募得款物 2 次,慈善项目
结束后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
物,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
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
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
用募得款物 3 次,慈善项目
结束后 1 年以上未及时分
配、使用募得款物,造成严
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
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
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
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
人员。
— 43 —序号
50
51
52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
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
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
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 公开募捐的。
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
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
期停止活动。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
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
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
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
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
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
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
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
税收优惠的。
— 44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违法募捐款物 2 万元以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较小。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
一般处罚 违法募捐款物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慈善组织或法定代
表人予以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募捐款物 10 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
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
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
缴。对慈善组织或法定代
表人予以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
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
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
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
人反馈有关情况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一般处罚 税务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
的 吊销登记证书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
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
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
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活动的。 一般处罚
54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
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
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
于非慈善目的的。
适用条件
经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具体处罚标准
吊销登记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非慈善目的,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下的。 一般处罚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非慈善目的,金额在 1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从重处罚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非慈善目的,金额在 50 万
元以上的。 从轻处罚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较小。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
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
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
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
益人的。
— 4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
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
民政部门报告的。
56
— 46 —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
部门报告,逾期 6 个月以内
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2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将信托
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向民政部门报告,或未按照
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
告,逾期 6 个月以上 12 个
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将信托
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向民政部门报告,或未按照
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
告,逾期 12 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57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
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
低于要求 1%以内,或管理
费用比例高于标准 1%以内
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58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低于要求 1%以上 5%以内,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或管理费用比例高于标准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1%以上 5%以内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低于要求 5%以上,或管理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费用比例高于标准 5%以上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的。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1
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
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3
次,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59 (一)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办理其登记 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
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
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一般处罚
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 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
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
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
情形的。
60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六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
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
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以募捐
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二)公布虚假信息的;(三)不按照规
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
式进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48 —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
营利活动的;
(二)公布
虚假信息的;
(三)不按
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
的;
(四)不按照募捐方
案规定时间、地域、方
式进行募捐的;
(五)不
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
财产的。
适用条件
无不予处罚情形
具体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
募捐财产价值 50 万元以下。 产,不能返还的,责令交
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
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
从重处罚 募捐财产价值 50 万以上,
造成严重不良不良影响和
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
后拒不改正的。
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
可证。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万
元以下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
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
的罚款。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
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一般处罚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
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二万
元以上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
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2 倍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
通报批评
第三章 社会救助
6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
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
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区划地名
62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
第四条、第九条、第十
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
条、第十二条规定,擅
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
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的
— 49 —序号
63
处罚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
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50 —
违法行为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
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
名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不良
影响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
影响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64
65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
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致使地名标志棱角、文字遭
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地
名标志辨认的。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罚款。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
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致使地名标志不易辨认、部
分消失、整体倾斜、倒在原
地,可在原地修复或原地重
新树立的。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
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 涂改、遮挡、损毁地名
一般处罚
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标志的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
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 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
名、更名、使用、文化
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
估报告的
从重处罚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遮挡、损毁地名标志,致使地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名标志完全损坏或者完全消
罚款。
失,须重新树立的。
从轻处罚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
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
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情
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
一般处罚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
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
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违
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
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
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5 年内禁止从
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51 —序号
66
67
处罚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
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
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
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52 —
违法行为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
界线标志物的。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
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
画法不一致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
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致使界桩棱角、文
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
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
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
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
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致使界桩断裂或者
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不易辨认、部分消失、整体
倾斜、倒在原地,可在原地
修复或原地重新树立的。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
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
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致使界桩完全损坏
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
志物完全消失,须重新测定
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
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并
重新树立的。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的不良
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并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
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
从重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的,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从轻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
墓等),对外销售额(营业
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
款。
一般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
墓等),对外销售额(营业
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
墓等),对外销售额(或营
业额)超过五十万元的。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社会事务
68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
葬设施的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的;......
— 53 —序号
69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
墓碑的。
违法行为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的标准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有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
超出标准,且单个墓穴占地
面积均不超过标准的 2 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一般处罚 有十个以上三十个以下墓
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者
单个墓穴占地面积在标准 2
倍以上不超过 3 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三十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超出标准,或者单个墓穴占地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面积在标准 3 倍以上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
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的。
70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
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
葬用品的。
71
一般处罚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 54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
售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
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
售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
以下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制造、销售额超过五万
元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
售金额 1 倍的罚款。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
售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
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第六章
裁量阶次
72
73
具体处罚标准
养老服务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
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
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
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适用条件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
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
开展评估活动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
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
议的,或者未按照协议
约定提供服务的。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
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
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
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
评估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
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
行为的。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
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
评估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
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
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
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
务,情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
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
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
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或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
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
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
务,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或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的。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55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
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的。
74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
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
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
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造成
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两
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
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经责
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
不符合有关规定,占工作人
员总人数的比率在 30%以下
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
不符合规定,造成较大不良
影响的,或者资格不符合规
定的工作人员占工作人员
总 人 数 的 比 率 在 30%以 上
50%以下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
不符合规定,经责令改正后
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的,或者资格不符
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占工作
人员总人数的比率超过 50%
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
格不符合规定的。
75
— 56 —
具体处罚标准序号
76
77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
的房屋、场地、设施开
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
的活动的。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
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
件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
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
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
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经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
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
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
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
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
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
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
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57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
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
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
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
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
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
行为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 一般处罚
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
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
益行为的。
78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
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
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
情况真实材料的。
79
— 58 —
一般处罚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
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
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
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
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
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情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
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
的。
具体处罚标准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
为。
80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适用条件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
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或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
为的。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
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
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
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
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
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或有三次以上违法
行为的。
具体处罚标准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志愿服务
81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
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
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
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一般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
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
务对象个人隐私,情节轻微
的。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
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
务对象个人隐私,逾期不改
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
整改
— 59 —序号
82
处罚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
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
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60 —
违法行为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
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
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
务对象个人隐私,累计两次
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
整改,未停止活动或者未整
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吊销登记证书
从轻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
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
收取报酬,情节轻微的。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
酬。
一般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
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
收取报酬累计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或者已经因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
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
的。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
酬,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
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
收取报酬累计五千元以上
的,或者已经因向志愿服务
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
酬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
酬,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并处所收取报酬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序号
83
处罚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
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
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违法行为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
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
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轻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
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务记录证明,造成的不良影响
较小的。
从重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
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
愿服务记录证明,逾期不改
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
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
报。
第八章 福利彩票管理
84
85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
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
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从轻处罚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
转借、出租、出售彩票
投注专用设备的。
一般处罚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
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
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的。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
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
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
用设备,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从轻处罚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不
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
传的。
— 6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
行不正当竞争的。
86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从轻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
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
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
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
的不良影响较大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
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从轻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
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
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的。
87
— 62 —序号
88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
售彩票的。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
售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彩
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
合同。
从轻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
彩票,销售金额在二千元以
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
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二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
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五千元
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
票代销合同。
— 63 —附件 2
湖南省民政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一章
1
2
— 64 —
处理结果
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
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
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
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
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
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
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
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
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
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证据
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
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
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
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
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
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
位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
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
位批准撤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
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
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的。
4
5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或者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予行政处罚
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65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
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6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
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
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66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
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
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
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
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
展活动的。序号
8
9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 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
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
续开展活动的。
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
继续开展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
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
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
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
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
收减免。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
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
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
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
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
虚假信息的。
— 67 —序号 法定依据
10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
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
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
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
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或者设立许可。
11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
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
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
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
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 68 —
违法行为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
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
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
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
活动,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负有责任的。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不予行政处罚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之一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处理结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
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
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
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
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12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
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
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
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的;
不予行政处罚
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
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
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
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
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
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
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监督管理的。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69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二章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 70 —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慈善事业促进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
善财产的;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
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
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
公德的条件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1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
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
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
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
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
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
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
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指定
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
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将
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
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因管理不善
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开展慈善
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
成本违反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
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
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
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
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1 —序号 法定依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
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
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
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
募得款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
员。
— 72 —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1)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2)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 过错的。
摊派的;
(3)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
或者居民生活的;
(4)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
或者个人合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5)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
(6)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
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
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
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
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
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
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
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
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
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
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止活动。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
收到公开募捐财物或收到及
时退还,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慈善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擅自
开展公开募捐的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
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
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
反馈有关情况的。
— 73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
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
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1)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
善目的的;
(2)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
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
为受益人的;
(3)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
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4)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
管理费用标准的;
(5)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
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
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
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
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
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
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
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19
— 74 —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20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六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
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
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一)以
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不按
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
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第四章
22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
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
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
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
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
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三)不按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四)不按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
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可以不予行政
用募捐财产的。
及时改正的。
处罚
第三章
21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区划地名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不予行政处罚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错的。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5 —序号
23
24
25
26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
过错的。
损毁地名标志的
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
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
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
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
告的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5 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
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
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
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
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76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
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五章
27
28
29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
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处理结果
社会事务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
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
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
墓碑的。
适用条件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
准的殡葬设备的;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不予行政处罚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予行政处罚
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7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六章
30
处理结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养老服务
(1)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2)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
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按照协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3)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 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4)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合规定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 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
无关的活动的;
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6)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 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产权益行为的;
(7)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财产权益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8)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
事责任。
材料的;
(9)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78 —
适用条件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七章
31
适用条件
志愿服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
过错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32
33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
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
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
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
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处理结果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
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
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79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第八章
34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
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
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80 —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福利彩票管理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
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
当竞争的;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2 日印发
— 81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2 日印发
— 81 —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2 日印发
— 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