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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我们要房子住
来信人: 邹伟
来信时间: 2012-04-12 15:26:15
内容: 我们一家3口在外租房住了10年了,我想问问政府我们可以买个经济房或是分个廉租房吗?我们一家3口又没工作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2-04-25 11:44:46
回复内容:  

关于枫树村新屋组居民邹伟的来信,我区征收安置局工作人员两次与之联系,了解其诉求和想法,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回复如下:

邹伟一家户口在东茅岭,但长期在八字门一带租房居住,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想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但不知如何办理,并进一步咨询像他这种情况如何办理低保证。

一、关于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条件问题的回复

根据《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符合市、县(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但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

根据《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市、县(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邹伟一家为城镇户口,是无房户,只要提供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线的证明,就可以向房产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关于申请的程序问题的回复

根据《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5、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规定详细向邹伟做了解释,他表示自己先去申请看看。

三.关于如何办理低保证的问题

根据邹伟描述的情况,通过咨询民政人员,回复如下:因邹伟一家长期不再户口所在地居住,且在现租住地居住时间超过六个月,应当向现居住地提出申请,由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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