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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涉案天虹宾馆拆迁款赔偿报告
来信人: 苏先生
来信时间: 2017-09-13 19:37:55
内容:

20161019日深港岳阳投资公司投资人报案以来,楼区公安经侦一直未把深港投资公司法人冯武抓捕到案,只是抓捕到冯武妻子严红霞,经审讯,严红霞供认冯武用深港非法集资资金购买了桥西天虹宾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冯武把天虹宾馆产权落在他哥哥冯文名下,为了进一步证实,楼区经侦传唤了冯武的哥哥冯文到楼区公安做了问询笔录,冯文承认桥西天虹宾馆确实是冯武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并在问询笔录上签字画押,楼区经侦据此对桥西天虹宾馆产权进行了冻结。现在天虹宾馆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正在进行房屋拆迁评估补偿,我们多次找到庙前街拆迁办,通报了天虹宾馆涉案事实,递交了天虹宾馆产权冻结文书,拆迁办回复只管拆迁,只认户主打款,不管天虹宾馆债务纠纷,为此请楼区政府出面召开相关部门和投资人协调会,把涉案天虹宾馆拆迁补偿真正补给深港投资人。



                      深港投资公司全体投资人

                                              20178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楼街道办事处
回复时间: 2017-10-11 10:53:03
回复内容:

苏先生:

你在区长信箱投递的“关于涉案天虹宾馆拆迁款赔偿的报告”,我区已收悉。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现对你回复意见如下:

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的行政性质。

冯武购买天虹宾馆,已将产权登记在冯文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房产转移登记是对房屋权属的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认。冯武购买天虹宾馆且落户到其哥哥冯文名下,根据相关法律,在撤销该行为之前,此产权属于冯文。

建议其走司法程序。

特此回复

岳阳楼区政府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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