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区长说

信箱说明:
        1、为进一步提高岳阳楼区政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欢迎您通过区长信箱对岳阳楼区政府的发展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2、您在提交信件的时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信件类型;信箱填写中标红色*号的为必填项;您的信件提交后,我们将尽快转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和回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区长信箱 > 信件查看

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张子虔申请解除冻结银行账户事宜法律意见书
来信人: 陈明冬
来信时间: 2019-10-22 11:45:45
内容: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张子虔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处理解除银行账户冻结事宜的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向侦办人员了解情况,就申请解冻张子虔被冻结银行账户事宜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2018年2月9日,张子虔在火币网注册账户,2019年3月15日从名为“w55wliu”的卖家处分两次购买了价值50,000元的USDT(备注:USDT为一种稳定币,可以用来跟所有数字货币做交换,其他数字货币跟股票一样,价格即使变化,稳定币也是基本恒的定)。

2019年3月22日,张子虔向名为“海豚宝宝”的买家出售价值2,753.49元的HT,向名为“靓靓00”的买家出售了价值47,270.74元的USDT。

张子虔在收到“靓靓00”的汇款后去往交易银行账户存钱时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于是,通过平台申诉咨询,去银行柜台查询银行账户的冻结机关,在联系岳阳楼区三眼桥派出所后才得知“靓靓00”的汇款可能涉及赃款。

张子虔用于与“w55wliu”和“靓靓00”进行交易且被三眼桥派出所冻结的账户信息为:

开户行:招商银行

开户人:张子虔

卡号:6214 8601 7291 1212,

据此,张子虔发表申诉意见如下:

(一)数字货币交易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目前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都未曾禁止“社会公众之间有关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

(二)本案中,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卖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买卖双方的交易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文本,但是属于“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无论是张子虔从“w55wliu”处购买数字货币,还是张子虔卖数字货币给和“靓靓00”,都不存在以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买卖行为中,卖方并没有审核买方资金合法性的义务

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卖方没有对买方的资金进行审查的义务,比如,我们去超市购物,售货员绝不会要求你证明一下用来买东西的金钱是否属于合法取得。只要卖方对非法交易资金的来源不知情,且付出了同等价位的商品,实践中即为合法的交易行为,否则因为收到了账款就被公安冻结收款银行账户,人们都不敢做生意、商品经济社会都无法进行下去。

本案中,交易标的为数字货币USTD,其价值一直围绕着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上下波动,张子虔从“w55wliu”处购买数字货币USTD的总价是50,000元,张子虔将数字货币出售的价格是50,024.23(其中将USTD卖给“靓靓00”的总价是47,270.74元,将HT出售给“海豚宝宝”的总价是2.753.49元)。

张子虔交易过程完全符合市场价格,不存在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畸高或畸低的情形,所以,逻辑上就不存在“帮助转移赃款”的嫌疑。

(四)本案中,张子虔的交易行为缺乏帮助犯罪嫌疑人转移账款的可能性

其一、张子虔与”靓靓00”之间互不认识,只是从此次数字货币交易中知道对方;

其二、张子虔从“w55wliu”处购买数字货币USTD的总价是50,000元,张子虔将数字货币出售的价格是50,024.23(其中将USTD卖给“靓靓00”的总价是47,270.74元,将HT出售给“海豚宝宝”的总价是2.753.49元),符合市场的经济行情,不存在帮助”靓靓00”账户中流入的非法资金进行转移的可能;

其三、数字货币的交易流程为:数字货币卖方将其持有的数字货币充值到交易平台的指定数字货币账户,然后在平台上挂单,平台上的数字货币买方在看到卖方挂出的出售单子拍下后,卖方的数字货币账户即被交易平台锁定,待买方按照卖方在平台上提供的账户支付完成后,交易平台将数字货币转移给买方,交易完成。

通过交易流程可知:张子虔在收到”靓靓00”购买其数字货币支付的汇款后,交易平台立即将其账户中的数字货币支付给了”靓靓00”,交易完成后,由于数字货币交易特有的区块链技术具有的交易不可逆性,无论是张子虔还是交易所,都不可能从”靓靓00”处取回原属于张子虔的数字货币。

综上可知,”靓靓00”从张子虔处购买处于市场价格的数字货币USTD,”靓靓00”用于支付的资金为非法资金,张子虔账户因此遭到公安冻结。但是,张子虔无法取回已支付给”靓靓00”的数字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靓靓00”对非法资金的处分如果构成“无权处分”,则张子虔属于善意取得。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如果”靓靓00”明知其账户中的资金为非法资金,而通过购买数字货币来洗钱时,其行为构成诈骗。张子虔通过善意取得诈骗财物,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公安机关不应当追缴。

(五)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子虔账户冻结的行为存在“超额冻结”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张子虔仅仅收到”靓靓00”支付的共计47,270.74元的非法资金,却被岳阳楼区公安局三眼桥派出所冻结了将近22万元,严重存在超额冻结的情形。

(六)因47,270.74元的涉案金额,冻结张子虔将近22万元的资金,严重影响了张子虔的生活,使其目前生活十分艰难

作为普通合法市民的张子虔,用于生活的全部积累皆被岳阳楼区三眼桥派出所予以冻结,不得不承担高额的利率负债生活,岳阳楼区三眼桥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可有考虑到民生之艰?

综上,申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冻结措施的、明显超出涉案范围、应当解除冻结而不解除的行为,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申诉人及其委托人依法多次向岳阳楼区公安局提出申诉,但是岳阳楼区公安局至今对张子虔的申诉行为不予理会。故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向贵院申诉,请求贵院及时审核张子虔的申诉行为,并对张子虔的合法资金账户予以解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明冬 律师

附件1:情况说明.pdf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10-22 15:28:29
回复内容:

关于区长信箱的回复:

陈明冬,您好

我区公安分局的信件是由市公安局分派。请联系岳阳市公安局或者向岳阳市市长信箱写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10月22日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回复内容评价:

(非常满意)

回复速度评价:

(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