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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四)
来源:岳阳楼区手机报   2020-06-2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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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协议基础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普通门诊400元/年。日支付最高限额社区服务中心、高校医务室70元/日;村卫生服务室、卫生服务站50元/日。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直接报销。

2.城乡居民医保“两病”门诊

城乡居民“两病”指的是糖尿病和高血压两种常见疾病。 “两病 ”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 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360 元, 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600元,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两病 ”患者合并其它靶器官功能损害,达到特门疾病准入标准的,继续按照特门疾病管理,按照70%比例支付,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通过特门疾病保障基金支付。

3.城乡居民医保动物咬伤意外伤害门诊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中被动物咬伤(如狗咬、蛇咬等)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最高可报销400元。参保居民凭需提供疾病防治中心的门诊病历、原始发票、注射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未成年人提供户口本及家长银行账号)进行报销。

4.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生育门诊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可一次性报销800元产前检查费用。持医院门诊发票(现金支付)、费用清单、准生证复印件、患者本人银行卡进行办理。

5.大病特药门诊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可以享受大病特药门诊。

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民医保从城乡居民特殊门诊资金中列支,6万元以内(含6万元)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城乡居民特药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最高支付6万6,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按照与特药生产企业或其国内一级代理企业的谈判约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由特药生产企业负责落实,医疗保险不再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