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四中搬迁和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红网   2016-10-2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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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新十四中搬迁和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公告

 

岳楼政发〔2016〕11号

 

为依法依规做好新十四中搬迁和建设项目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及《岳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岳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初步拟订了《新十四中搬迁和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一、征收范围:新十四中搬迁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征收实施单位: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步骤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3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权属已登记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房地产测绘中心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的建筑,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

(三)征收范围内私有产权住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期房)。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四)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须与租赁人解除租赁关系事宜,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五、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主体价值补偿

房屋主体价值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

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水、电、天燃气、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等按现行安装价补偿。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

(1)搬迁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

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计算一次;实行产权调换且需被征收人过渡的,搬迁补助计算两次。

(2)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房屋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6个月;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6个月。

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停产停业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二)产权调换

1.多层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5调换。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2.产权调换地点及房源:四化建安置小区,其户型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3.房屋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家交钥匙之日起至还建房屋竣工交钥匙之日止)暂定30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在实际过渡期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如超过30个月,超过时间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时段,临时安置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算;超过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部分则按2倍计算至达到交房条件之日止。

4.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税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证税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岳阳市中心城区征收安置房办证税费及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岳政办发〔2015〕4号)执行。物业管理费按照国家和市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

5. 搬迁补助参照货币补偿对应标准。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产权调换房屋的物业管理按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六、奖励办法

(一)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的,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

(二)私有房屋被征收人依据生效征收协议,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均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迁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可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费)的15%计算奖励。

七、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围岳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随机抽签选定1家评估机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仍未签约的。

(二)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三)未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

九、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时,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

十、所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现场公布,由被征收人相互监督,监督电话:0730-8245413。

十一、自本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本方案文字表述内容如有与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岳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岳政办发〔2014〕9号)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本方案的解释由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负责,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办公地点:白杨坡社区办公楼二楼

联系人:龚伟

联系电话:13873016117

特此公告。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