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十五小”企业实施方案
来源:未知来源   2013-06-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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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

“十五小”企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淘汰落后产能〔20102号)要求,圆满完成岳阳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以小造纸、小玻璃、小水泥、小化工、小制革、小染料、小炼油、小电镀、小印染、小火电、小钢铁、小铅锌、小冶炼、小选金、小砖窑等“十五小”企业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确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按期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关闭一批“十五小”企业,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淘汰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2条落后产能生产线主体设备拆除工作。

(二)全面关停列入湖南省2013年地方关闭小企业计划的相关企业,完成财务清算、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工作。

(三)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生产线,关停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十五小”企业。

2013年年底前全区关闭8家“十五小”企业,淘汰1家企业的2条落后产能生产线。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岳阳楼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白铭科任组长,左红艳、张路宁任副组长,吴三爱、杨政、蔡辉平、李叶、余武卫、许跃东、刘小铭、湛波、袁建华、余文杰、陈望、罗玺、张会林、周智勇、姚勇正、汤俊斌、陈香生、陆新龙、李嘉、瞿莉萍、刘兴舟、李绍贵、曹建峰、曹勇、方伍、张棣群、李薇、李骁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工信局),张路宁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十五小”企业工作,确定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查与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资金引导。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及关闭小企业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同时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鼓励和支持各乡、街道办事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十五小”企业工作。

(三)强化行政执法。环保、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对列入淘汰或关闭计划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确保企业按时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或办理证照注销手续。

(四)实施行业准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严禁落后产能违规扩建,对在建和拟建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的工业项目依法停止建设,防止低水平重复扩建。

(五)妥善安置职工。认真落实和完善安置政策,做好因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十五小”企业而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和职工就业的关系,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六)严格督查考核。将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十五小”企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坚持每月调度、季度通报、年终考核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十五小”企业工作任务完成好的乡、街道办事处,实行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和进展缓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情况调研阶段(5月以前)。5月上旬召开全区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小企业工作会议,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做好工作动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511月)。区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和督促有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全面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十五小”企业工作任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各乡、街道办事处完成任务情况现场考核验收,开展评比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完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乡、街道办事处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乡、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区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十五小”企业工作任务,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到企业、到相关责任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十五小”企业工作情况,每月20日以前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各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