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未知来源   2013-06-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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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工作,建立科学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规范援助用工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岳府阅〔201317号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工资逐步增长机制;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准入、退出机制;对己援助在岗的市中心城区城镇军队退役人员要予以清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首先清退五种人员;进一步加强监督回访,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用人单位虚报冒领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工作机构

成立岳阳楼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漆胜任组长,李和平、吴曙光、陈宏伟、邱岗、杨大明任副组长,黄江滔、黄申荣、刘衍贵、彭魏、刘荒洲、瞿小虎、蔡莉、肖浩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蔡莉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措施

(一)调整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工资标准,2013年其工资标准确定为1200/月,从201271日开始执行。

(二)对岳府阅〔201317号会议纪要中规定的五类人员实行清退:

1.已办理退休(含企业改制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正在享受养老金待遇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评定为1-4级伤残,正在享受抚恤待遇或工伤津贴的;

4.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

5.已经援助上岗的对象,严重违反劳动用工纪律,符合辞退条件的。

(三)强化用工单位职责,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对用工单位实行动态监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626日—627

由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工作部门,乡、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解读政策,统一思想。由各乡、街道办事处公示清退方案。

(二)清理核查阶段:628日—715

1.各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在岗对象进行清查,710日前呈报清查表,并核定本辖区援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由乡、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含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情况);

2.区人社局工伤保险机构负责核定援助对象中享受工伤津贴人员;

3.区人社局养老保险机构负责核定援助对象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己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

4.区民政局负责核定援助对象中1-4级伤残人员;

5.区工商分局负责核定援助对象中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人员;

6.就业援助用工单位负责核定援助对象的在岗情况,对严重违反劳动用工纪律,符合辞退条件的,向区援助办申报辞退;

7.区援助办负责汇总以上工作机构的摸底及核定情况。

(三)清退整改阶段:716日—720

1.区援助办将清退人员名单及清退原因提交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确定的清退对象名单下达至各乡、街道办事处,同时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区援助办按要求从2013年第3季度开始停拨用工单位的相关补贴资金。

2.由乡、街道办事处公示清退人员名单,做好本辖区清退对象的疏导工作,并自行处理相关信访事件。

3.由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合对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应予取消的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对应予取消而未取消的援助补贴,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

4.区监察局公示举报电话及举报受理人,对工作机构及就业援助用工单位在清退过程中徇私舞弊、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举报援助对象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予以调查核实,并取消其就业援助资格。

(四)规范管理阶段:721日—731

1.强化用工单位职责。各乡、街道办事处由行政一把手牵头完善各自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上岗管理,明确对违反劳动用工纪律等现象的处置,符合辞退条件的坚决辞退,725日前将岗位管理方案(含上岗时间、地点、工作纪律要求、职责等)及管理责任人报区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区监察局备案。由区监察局牵头,联合财政、审计、人社、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工作组,对乡、街道办事处等就业援助用工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放任、不作为、虚假用工等现象坚决查处。

2.实行目标考核。区政府将就业援助对象上岗管理情况纳入乡、街道办事处年度行政绩效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服从安排。各相关单位必须保持高度统一的大局意识,严格服从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调度,确保人员清理工作稳步实行。

(二)严格履职。各乡、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相互配合。

(三)统一口径。统一政策解释口径和执行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相应的解释劝导及信访接待工作。凡因推诿而产生的信访问题,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