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陈涛柱)日前,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9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4元。
《通知》中值得注意的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市工商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的工作人员提醒,对于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享受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的人员,该工伤处拟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完成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的调整,请相关市民及时前往工伤处领取调整待遇的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