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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章 就业创业
来源:岳阳楼区手机报   2021-08-1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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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