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执行的三个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2、甲类、乙类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出于管理需要,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参保人员使用这类药物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物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这类药品时,要先按比例扣除一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后,将余下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3、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非疾病因素所引起的医疗费。
4、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诊疗项目费用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6)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