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刘志伟同志聘用合同的决定
来源:
岳阳楼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5-04-0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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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刘志伟同志聘用合同的决定
刘志伟,男,1979年7月出生,1999年7月参加工作,身份证号码:430***19790702****,2011年8月调入我中心工作。今年来,该同志因自身原因,不能遵守工作纪律,多次发生旷工行为,2024年8月旷工被区纪委通报批评,事后中心领导与其开展了谈心谈话、约谈,效果不明显,该同志仍然存在旷工行为,今年来已连续旷工15天以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2024年9月25日中心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除刘志伟同志的聘用合同事宜,会上党组班子一致同意解除刘志伟同志的聘用合同,并作出了解除刘志伟同志聘用合同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