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案件目录(2)
来源:
岳阳楼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6-09-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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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监管处理处罚案件情况汇总 | |||||||||
| 2026年 | 案件名称 | 违规(处罚)金额(元) | 拒付金额(元) | 罚款金额(元) | 违规(涉案)金额(元) | 处理结果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处罚决定书号 |
| 1 | 岳阳市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19680.77 | 19680.77 | 29521.16 | 25858.31 | 1.该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所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680.77元建议退回,并处造成损失1.5倍罚款29521.16元;2.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由事务中心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 | 1.超标准收费,涉嫌违规金额570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33.83元。2.重复收费,涉嫌违规金额244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85.71元;3.无指征用药,涉嫌违规金额761.20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579.35元;4.多计费,涉嫌违规金额303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230.61元;5.低指征入院,涉嫌违规金额22238.11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6925.43元;6.管理问题,涉嫌违规金额1742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325.84元。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一般C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5倍的罚款)。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16号 |
| 2 | 岳阳楼区东茅岭慧众大药房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2912.25 | 2912.25 | 3529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912.25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2912.25元。3、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 | 问题类型:超量开药,共2个问题,涉嫌违规金额3529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2912.25元。 | 该大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七)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14号 | |
| 3 | 岳阳楼区亮山大药房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320 | 320 | 320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20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320元。3、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 | 问题类型: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共1个问题,涉嫌违规金额320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320元。 | 该大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20号 | |
| 4 | 岳阳祥康中医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7532.91 | 7532.91 | 10169.9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02.5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302.5元。3、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 | 问题类型:1、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规行为,涉嫌违规金额6134.9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544.14元;2、过度诊疗,涉嫌违规金额3930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2911元;3、重复收费,涉嫌违规金额105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77.77元. | 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七)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23号 | |
| 5 | 岳阳宝鑫民本大药房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156.24 | 156.24 | 156.24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56.24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15.24元。3、对该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 | 问题类型:1、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极端,涉嫌违规金额42.24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2.24元;2、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规行为,涉嫌违规金额114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14元;3、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该大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22号 | |
| 6 | 岳阳东陵楚济堂普仁大药房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750 | 750 | 750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750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750元。3、对该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 | 问题类型:1、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极端,涉嫌违规金额750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750元。 | 该大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18号 | |
| 7 | 岳阳市药王堂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398 | 398 | 398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98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398元。3、对该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 | 问题类型:1、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极端,涉嫌违规金额398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398元。 | 该大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17号 | |
| 8 | 岳阳海福祥护理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9061.31 | 9061.31 | 10690.64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9061.31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9061.31元。3、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 | 问题类型: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规行为,涉嫌违规金额10690.64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9061.31元。 | 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24号 | |
| 9 | 岳阳和园护理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3899.45 | 3899.45 | 5882.59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899.45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3899.45元。3、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 | 问题类型: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规行为,涉嫌违规金额5882.59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3899.45元。 | 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七)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25号 | |
| 10 | 岳阳楼区新电园益丰大药房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3000.03 | 3000.03 | 3000.03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000.03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3000.03元。3、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 | 问题类型: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共1个问题,涉嫌违规金额3000.03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3000.03元。 | 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19号 | |
| 11 |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陵广和堂大药房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302.5 | 302.5 | 302.5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02.5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305.5元。3、对该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4.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问题移送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问题类型: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共1个问题,涉嫌违规金额302.5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302.5元。 | 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15号 | |
| 12 | 岳阳是岳阳楼区鹰山社区老百姓健康药房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580.3 | 580.3 | 580.3 | 1、责令改正,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580.3元,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罚款280.3元。3、对该机构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入院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支付资格计分管理。4.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问题移送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问题类型:1.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共1个问题,涉嫌违规金额120.9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20.9元;2.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规行为,涉嫌违规金额616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616元。核减自查自纠156.6元。 | 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七)项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文件规定 |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6】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