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岳阳市岳阳楼区红光优质米厂生产的“红光香米”、“红光贡米”进行抽检,经抽验,上述两种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岳阳市岳阳楼区红光优质米厂生产的“红光香米”、“红光贡米”
(一)抽验基本情况。检验报告编号:NO:SC17-1103、NO:SC17-1104,样品名称:红光香米,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4日,保质期:6个月,样品数量:2kg,抽样基数:1吨,。和样品名称:红光贡米,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4日,保质期6个月,样品数量:2kg,抽样基数:1吨,检验结论: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经调查:岳阳楼区红光优质米厂生产“红光香米”一吨、“红光贡米”一吨,“红光香米”的生产价格为3900元/吨,销售价格为4000元/吨,“红光贡米”的生产价格为3900元/吨,销售价格为4000元/吨,上述大米是由经营者许近文是直接从农夫手上购进的,经查,当事人在农夫手里购进上述大米后直接用龚谷机去壳,碾米机去米皮,没有添加任何东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国粮调[2016]6号文件规定:“对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大于0.2mg/kg),但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0.4mg/kg)范围内的粮食,在严格监管下,可通过技术处理措施(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等)降低镉含量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按正常粮食销售出库”。同时遵从国阅[2013]61号议定“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但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限量标准的粮食视同合格粮食”的精神,岳阳市岳阳楼区红光优质米厂生产的“红光香米”、“红光贡米”的镉含量(“红光香米”0.27、“红光贡米”0.24),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0.4mg/kg),所以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立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岳阳市岳阳楼区红光优质米厂对该厂2017年11月14日生产的“红光香米”及“红光贡米”进行了原因排查:当地的土质问题。当事人表示以后会重视进货来源,不从土质有问题的当地农民手中购进大米,并对购进的大米加强检测,有问题的大米一律退回,不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