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
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18年6月份第一期)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岳家佳乐干货食品厂生产的“淡水墨鱼”进行抽检,经抽验,该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验基本情况。检验报告编号:No:SC17-0824,食品名称:淡水墨鱼,生产日期:2017年10月1日,被抽检单位名称: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岳家佳乐干货食品厂,生产单位名称: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岳家佳乐干货食品厂,抽样时间:2017年10月12日,样品数量:4包,抽样基数:3件×10包/件,规格型号:256g/包,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无机砷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经调查:该厂共生产了60包“淡水墨鱼”产品,每包256克,销售价格为30元/包,抽检用了4包(以成本价销售),实际销售56包,共计1680元,生产成本价为27元每包,实际获利1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本局决定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岳家佳乐干货食品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3、罚没款共计20168元的决定。文书号:(湘岳楼)食药监食罚[2017]稽-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岳家佳乐干货食品厂对该厂2017年10月1日生产的“淡水墨鱼”进行了原因排查:购进的墨鱼原料不合格,当事人表示以后会重视进货来源,在以后的生产中加强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控制食品原料进货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