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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及职责 
    岳阳楼区审计局成立于1990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订本区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制订审计业务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2、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乡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损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收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收的国外援助项目、贷款项目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区直各部门、
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和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申计事项。
    4、向区政府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5、对全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6、开展行业中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并向上级审计机关、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7、受区委、区政府委托,依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8、组织实施对全区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9、逐步开展对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办的其他事项以及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局党组书记、局长叶满舟简介
    1954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1973年3月至1990年3月在区教育部门从事教学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1990年4月至2000年2月在北港乡、五里乡先后任纪委书记、乡长、党委书记。2000年3月任局党组书记、局长.

三、领导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高六一
    1、党内分管组织人事和工会、青年、妇女王作;
    2、行政分管经济责任审计、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股。
    (二)党组成员、副局长包克俭
    1、党内分管宣传工作;
    2、行政分管农业与资源环保经贸审计股。
    (三)党组成员、副局长沈菊娥
    1、党内分管纪律检查工作;
    2、行政分管财政金融审计股。
    (四)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路宁
    1、党内分管机关支部工作;
    2、行政分管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利用审计股。
    (五)副局长曾和平
    分管办公室、内部审计工作。
    (六)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室副主任李世印
    分管全区区直单位和乡、场、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总审计师姚晓文
    分管法制股,负责审计质量及业务指导,组织培训学习等工作。

、内部机构设置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会务、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编制申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审计统计工作和宣传、信息工作;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管理、档案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
    2、法制股
    负责本局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工作;审核和复核局机关业务股室的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对局机关各股室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抽查;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
    3、经济责任审计股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乡(场)、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及区直副科级以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财政金融审计股
    拟定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对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和区金库预算收入的收纳与拨付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负责对乡、场办事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负责审计区财政局、区地税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组织对财税系统行业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股
    负责审计区委机关、区人大机关、区政府机关、区政协机关、区法院机关、区检察院机关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分工范围内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证券、社会募集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房改、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损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6、农业与资源环保经贸审计股
    负责对分工范围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区、乡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专项审计与审计调查。负责对分工范围内的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工交、商贸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对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务;组织专项审计与审计调查。
    7、固定资产投资与外资运用审计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对区属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决算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区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组织专项审计与审计调查。负责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完成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任务;开展外资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审计依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设立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一)审计依据
    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审计处理、处罚。
    (二)审计程序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2、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5、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监督、投诉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监督投诉电话:8848506 884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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