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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工作程序
1、政策依据:
①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68号《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②省人事厅湘人核[1995]218号《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③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2、奖励程序: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应坚持程序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公务员所在单位公布本次评奖的对象、数量、标准、条件,以及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②推荐对象经过群众民主评选,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填写奖励审批表,按奖励等次的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凡呈报授予荣誉称号和记功奖励的,还应按照有关要求整理专题事迹材料;
③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④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3、奖励结果:
①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②对获得嘉奖及记三等功、二等功的国家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发给奖品或奖金;
③对记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奖章,给予一次性奖金;
④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奖章,给予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给予一次性奖金,同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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