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及其报销程序


依据岳政发[1999]35号和岳市劳[2000]40号文件。
(一)转诊转院程序
1、参保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要,或本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可以转诊转院。
2、转诊、转院时,市区不得转往非定点医院。
3、转诊、转院时必须按逐级转院的原则,越级转院的所有费用由参保人员和开具越级转院单的定点医院共同负担。
4、一般情况下只能转往省级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5、参保人员转诊转院需凭本人申请,参保人员所在参保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或证明材料。
6、由定点医疗机构,我市定为国家医院(市一人民医院)或市二、市三人民医院(限骨伤科、显微外科、神经科、肿瘤科、五官科、心血管内科),精神病患者由市康复医院的医保科(办)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
7、经组织专家会诊,提出转诊理由(填进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病历和审批表中);医院主管院长签具意见,报经医保中心审批后,方能按政策规定转诊转院。
8、经过批准转诊转院的医保病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必须由主治医生在患者医疗保险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及用药情况。
(二)报销程序
1、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患者,没有在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越级的患者和先住院后补办手续的,拒付本次费用(急诊除外)。
2、来医保中心报销费用必须带上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诊断证明书(必需加盖公章),医疗费用清单(包括药品名称、用药剂量、剂型、产地及价格,材料费、检查费、治疗费用等各项详细明细)和有效发票,本人的医保手册和医保病历,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不齐者拒付本次医疗费用。
3、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病人,在转往省级定点医院进行检查确诊的,其医疗费用由患者持医疗费发票到所在定点医院按规定报销,其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由医保中心统一与定点医院结算。
4、凡医保患者在转诊转院时,在门诊治疗需要检查或是省级定点医院进行检查确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除国家规定节假日外,随到随办转诊转院手续。
6、抢救病人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需在抢救的三天内补办好转诊转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