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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就医及其报销程序
依据岳市劳[2000]40号和岳市劳社[2000]61号文件。
(一)就医程序
1、参保人门诊看病,持区医保中心颁发的医疗保险有效证件(个人帐户IC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先挂号,再就诊、购药。
2、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开出的住院通知单和参保人员所在参保单位开具的证明,持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服务台缴纳起付线以内的费用和按医院要求应缴纳的押金,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3、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需在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各项检查和用药费用及明细清单后签字,对于参保人员签字了的清单,如其清单所列项目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规定之列,医保中心就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出院时,需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无误,并结算自付住院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台清算住院押金后,方可出院。
5、参保病人出院带药标准为:急性病控制在7天到15天量。
6、医疗费用清单包括药品名称、用药剂量、剂型、产地及价格,材料费、检查费、治疗费用等各项详细明细。
(二)报销程序
1、参保人员门诊看病诊治和药品费用直接从个人帐户中核减,不够核减部分费用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对参保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开具处方后,经服务台审核,盖章划价无误后才能从个人帐户中核减诊治、药品费用;处方保存备查。
3、对于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除自付医疗费以外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押金存根和自付医疗清单保存备查,凡没有住院费用清单和参保人员签名,或没有住院押金存根和自付医药费用清单的,医保中心不与定点医院结算该参保人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的急诊、留观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现金或IC卡支付;留观、抢救病人发生的超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可视同住院,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按比例支付;门诊抢救与住院过程不间断的,可按住院的规定办理。
5、参保人员一年内住院费用累计超过了最高支付限额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费用,由参保人员自己负担,或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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