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工作程序

1、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②人事部人核发[1994]4号《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③省人事厅湘人核[1995]21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考核程序: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①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③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④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⑤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3、考核结果:
根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
①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备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②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③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