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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审批程序
依据:国发[1978]104号、湘人险[1995]92号、湘人发 [1996]63号、湘人发[1996]107号、岳楼发[2002]5号。
程序:
1、单位申报:
到龄正常退休审批,由所在单位申报;
符合岳楼发[2002]5号文件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确认并签具意见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调阅档案:
需办理退休手续的由申报单位政工(劳资)人员携带其档案、工资审批表及有关办理退休手续的有效材料,交就业培训与养老保险股审核。
3、发放退休审批表和退休审批公示情况登记表:
单位盖章(副科级以上干部到组织部门盖章)。
4、单位公示:单位在特定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5、社保站审核,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6、再次公示:委托单位对拟审批人员的有关情况再次公示,公示期7天。
7、就业培训与养老保险股审批。
到龄正常退休外的其它需办理退休手续的,包括实际年龄与档案年龄有误差的,由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局有关领导、股室集体研究决定,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时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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