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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工作程序
1、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②人事部人录发[1994]1号《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③湖南省人事厅湘人录[1995]48号《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④省人事厅湘人录[1995]68号《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
2、录用程序: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①发布招考公告;
②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③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④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⑤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3、办理录用:
①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需填写由省人事厅统一制订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由审批机关对拟录用人员发《录取通知书》;
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命;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③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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