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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1、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通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劳动力队伍中的绝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作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4、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并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城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职工失业时,应当及时为他们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诉他们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他们的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到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随迁失业保险关系。
5、事业单位和职工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事业单位也要加强内部管理,调整人员结构,减员增效、降低成本,必须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创效益、图发展。因此,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分流富余人员同样是事业单位面临的艰巨任务。为了给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所以必须把所有事业单位都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以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6、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其数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 24倍。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工龄视为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7、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备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险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退。出现上述情形造成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8、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种情况:一是重新就业;二是应征服兵役;三是移居境外;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9、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的名单和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是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后,30日内到指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延迟办理失业登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7日内,就会被经办机构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0、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政,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二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1、《办法》所称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12、失业保险基金由哪几项构成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13、失业人员的档案应如何处理
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登记后,其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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