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0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程序,明确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征缴手段。《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扩大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维护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征收基数和比例、保险待遇等问题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税部门制定。一个缴费单位在同一统筹层次内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申请办理或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个缴费单位在同一统筹层次内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缴费数额申报制度
    缴费单位应在每月前10日内主动向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当月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对于本单位从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代扣代缴。缴费申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
    缴费单位必须在接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的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催缴,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七)对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3、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4、缴费单位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的。
    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
    二、贯彻落实《办法》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有何时限要求
    社会保险登记是确保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措施。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银行账号证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为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定期向个人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通过社会保险登记,可以方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商、税务等部门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也是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向其职工告知本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办理招聘职工和辞退职工手续时,也应向应聘人员和被辞退人员出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向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申请办理或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②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③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④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二)为什么要实行缴费申报?缴费单位未及时申报缴费数额的,征收机构如何确定其缴费数额
    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行缴费申报有利于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除依照《办法》给予处罚外,由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依次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
    ①按该单位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②没有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确定;
    ③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三)社会保险费为什么不得减免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也要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挂钩。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也无法减免,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就无法记录,就损害了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权益,等于鼓励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四)为什么要改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缴费单位采取哪些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原来实行的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方法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人为地把缴费单位划分为“受益户”和“贡献户”。“贡献户”往往认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在做贡献,有损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因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影响了社会保险的国家强制性和严肃性,不利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实行差额缴拨无法保证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一些单位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单位以优先保证在职人员工资、发展生产为由挪用本应用来发放社会保险金的资金,直接侵犯了受保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实行差额缴拨,把社会保险的大量事务性工作都交由用人单位负责,不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也不利于树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因此,只有改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才能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管理的目标,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缴费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①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②缴费单位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③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根据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托收凭证或者税收票证从缴费单位帐户直接划拨;
    ④缴费单位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约定的其他方式。
    (五)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同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有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权利,在发现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实、更正。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办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情况检查;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缴费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得干预或拒绝。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社会保险的全部基础性、事业性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并予以审核;要按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要及时准确地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建立缴费记录并完整保存,至少每半年向缴费个人发放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要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情况,并将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汇总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