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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矿管办是主管全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具有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1. 区矿管办是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赋予的矿卢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和监督的职责,维护矿业生产秩序,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护矿产资源,使之免遭破坏和浪费。
2. 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起草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与保护的实施办法。
3.在上级人民政府规划的指导下,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制定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受权范围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申请复核及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5.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担负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6.代表区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协调处理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纠纷。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国营矿山企业核定、划定矿界的工作。
7.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协助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埋设矿区范围内的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8.按规定,负责向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报送矿管工作(半年或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
9.接受市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触犯《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协助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执行行政处罚,令其承担法律责任。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并执行行政处罚。
10.履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11.承办区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室负责人3人,其他工作人员7人。
三、内部设置
根据以上职责,区矿管办设置3个职能股(室)
1.办公室(办公室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
会议组织联络工作;宣传接待工作;文件处理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财务工作;小车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后勤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年报统计工作;老年、工,青、妇工作。
2.法规监管股(股长1人,工作人员4人)
加挂矿政稽查队牌子
依法进行采矿登记、审批、发证及变更、注销登记;矿山企业年审、年检;矿山企业督查;“三率”指标考核及开采回采率系数确定;依法征收矿山企业“三费”(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对企业
“三费”减、免申请进行审查;矿业权纠纷调查处理、查处违法案件。受理呈报采矿权转让申请;组织采矿权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供需形势分析;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3.地质环境股(股长1人,工作人员1人)
地质灾害调查;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灾防灾预案;组织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对工程项目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地质灾害短期,一般灾害点的中期和临灾预报;提出或审批治理责任人提出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组织对地质灾害工程的验收;保护地质遗迹。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0,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管理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砖瓦用粘土、花岗石、石英砂,建筑用砂、大理岩、石灰岩、砂岩、高岭土、陶瓷土、其他粘土、石棉、板岩、片麻岩……费率2%,矿泉水4%,煤炭1%、金银4%。
3.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4.[1994]湘价费(52号)采矿登记收费为:大型矿山每证500元,中型矿山每证300元,小型矿山每证200元。
5.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都[1994]财预字第50号文件规定,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来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五.办事程序及时限
1.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于先核准登记。
2.取得矿山名称使用权后,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审查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资料。出具意见: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退回资料。矿区范围的预留期限:大型矿山不超过三年,中型矿山不超过二年,小型矿山不超过一年。
3.取得划定的矿区范围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
4.取得营业执照后,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首先审查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资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申请人在收到通知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
记,并向其说明理由。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根据采矿权人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六.地矿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调查笔录,听证,当事人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处罚。制作处罚审批表。
4.送达。将处罚决定依照法律法规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案卷归档、保存。
七.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1.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根据(1997)湘价费字第200号文件规定:取销矿产品经营许可证费。
八.监督投诉
1.矿管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赵忠良,副组长龚延林、陈永华,组员廖明宇、徐友文。
2、投诉电话: 821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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