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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简介:
岳阳楼区环保局为楼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管理股、法制股、稽查股四个股室,下设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两个二级机构。局系统现有干部职工行政事业编55人,其中在职46人,退休5人,退线离岗的4人。局系统有副科以上干部10人,高级技术人员2人,中级技术人员6人,初级技术人员14人,中共党员26人。现在职人员当中有大学学历的8人,大专学历的18人,中等学历的20人。局机关有党组成员6人,正、副局长4人,许定贤同志为党组书记、局长。局机关办公地点设在青年中路螺丝港原楼区区委办公楼,办公电话:8234615。下属监察大队、监测站办公地点设在市云梦南路9号(市六中斜对面),办公电话:82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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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局长简介:
许定贤,男,1959年8月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大学文化。于1974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学教师,岳阳县委宣传部新闻干事,县委调研科长,县农委副主任,岳阳楼区区委办副主任,现任岳阳楼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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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岳阳楼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纲要。
2、负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工作。
3、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负责全区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污染项目计划安排,排污费征收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4、组织辖区环境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
5、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事件,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6、监督管理辖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对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止重大经济建设活动可能引起的自然生态破坏。
7、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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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3、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4、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二)办事职责
负责部门:楼区环境保护局管理办 电话:8234545
职能职责: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负责辖区环境规划管理,组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各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服务对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规模及所处环境,根据分类名录和环保行政主管的部门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事标准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其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评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办事程序
1、立项、选址
(1)提供立项和选址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域位置图等基础资料。
(2)现场勘察。
(3)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进行批复。
2、报建
(1)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3)提供污染处理设施施工图。
(4)提供总平面布置图。
3、竣工验收
(1)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2)由环境监测站进行现场测试。
(3)现场验收。
(五)办事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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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污费征收与管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3、《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4、环境保护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办事程序
1、排污申报。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申报表》送达环境监察部门,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排污单位不得拒报或谎报。
2、排污监测。所监测的数据用于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和作为排污量核定及排污收费的依据。
3、排污费计算。依据经过核定的排污申报表和收费标准,计算出应缴排污费数额。
4、收费通知。由环境监察部门填制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下达给排污单位。
5、收缴排污费。按核算的数额及时征收。
6、排污费的复核和减免。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复核、减免。
7、排污费解缴。排污费属财政预算内收入按排污费的管理体制和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上解财政金库。
(三)办事时限
排污费按月或季征收,排污费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纳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收取应缴费用的1‰的滞纳金。
(四)办事标准
1、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
对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2、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察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3、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属实,应当停止或减少收费。
4、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5、排污者缴纳超标排污费后,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害的责任。
6、排污者对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数据有异议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核查,并以核查的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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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务公开服务承诺:
1、热情服务。凡属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职责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办理的各项政务,均坚持公开、公正、及时、准确处理,决不推诿或无故拖延规定的办理时限。
2、依法收费。排污费征收、建设项目评估、环境监测均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越权设置收费项目,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将行政职责转移分解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不无证收费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费,不向企业搞赞助、乱摊派。
3、廉洁从政。处理各项政务坚持秉公办事,按程序办事,不徇私舞弊,树立文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4、严格执法。对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受理的环境污染投诉事件,坚持依法行政,决不姑息迁就。
5、政务公开监督电话:8234615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政务公开服务工作实行监督,如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服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行政或出现违纪违规的,请使用政务监督电话投诉,也可直接向楼区环境保护局局长、纪检室或上报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对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政务公开十不准
(1)不准人情收费;
(2)不准无票收费或少票收费;
(3)不准索、拿、卡、要;
(4)不准以吃、玩或擅自报销费用条据抵收费;
(5)不准擅自减免、降低标准收费;
(6)不准截留、挪用排污费;
(7)不准单人独自收费或不着装收费;
(8)不准遗失收费票据;
(9)不准越权办事,或先斩后奏,逼领导违心表态;
(10)不准无是非原则,当老好先生谋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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