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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建设,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由分局制定,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督促其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派出机构。其任务、职责、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提交文件及办理时限,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基本任务及职责
第四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对本所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生活消费品市场、专业市场的经济户口管理、受理调解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五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 受理辖区内分局登记注册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市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法人、事业单位的初审及年度检验的初审工作,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接受市工商局委托,负责对市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开业、变更、歇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受理、审查及年检验照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 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等有形市场的经营活动;
(四) 受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纠纷;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章 执法内容
第六条 办理辖区内下列企业年度检验:
(一)国有企业;
(二) 集体企业;
(三) 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 有限责任公司;
(五) 个人独资企业;
(六) 合伙企业。
第七条 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一) 管理企业经济户口,确定重点企业,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初期检查;
(二) 对正在办理登记注册或申请住所变更的企业进行初审;
(三) 负责了解、检查、督促、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自设置广告情况。培育重合同守信誉企业;
(四) 发现案件线索,上报分局,查办权限范围内的违法案第八条 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
(一)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监管;(二)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验照:
(三)依法收取个体管理费;
(四)办理个体工商户歇业缴照手续。
第九条
负责对辖区内市场的主办单位及市场内经营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一) 负责对市场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初审;
(二) 负责对市场内个体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 办理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胸卡;
(四) 办理歇业缴照手续:
(五) 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
第十条
负责调解辖区内消费者申诉。
(一)受理调解消费纠纷;
(二)与居(家)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共建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工作;
(三)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受理消费者咨询;
(四)查处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就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规范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四章 执法权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处罚1000元以下(含1000元),对公民处罚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 (二)、 (三)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工商所必须以分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工商所发现线索后,应上报分局按照权限进行查处:
(一)对有专项管理规定的贩私行为;
(二)广告媒介主体违法行为;
(三)涉外商标侵权行为;
(四)外资企业违反登记事项行为;
(五)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
(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查处。
第五章 办事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年检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年检报告书;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交登记注册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资企业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消费者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申诉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者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及理由;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或证人姓名及住所;
(五)申诉日期。
第十七条 办理个体工商户歇业缴照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歇业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八条 办理展销会备案登记应提交的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参展登记表。
第六章 工作时限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检验:凡企业提交证件齐全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通过年检,办完相关手续。
审查不予通过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查发现问题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告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凡网上提交文件齐全,手续完备,审查通过的,应在企业送交全部材料的当日,办结各种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住所确认,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设立企业到所里备案登记,应自登记注册后10日内建立企业监督资料薄,90日内进行初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工作:凡个体工商户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通过验照。不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办理辖区内市场个体工商户胸牌等手续:凡手续齐全,证件完备,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个体工商户歇业存照手续:文件、证件完备的, 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工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应在下列期限内办理完毕:
(一)消费者提起申诉的,应在48小时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
(二) 接待消费者申诉应在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并通知消费者。
(三)消费者在辖区内生活消费品市场有下列申诉的,应即时解决:
1、腐烂变质的水产品、果品、食品;
2、缺斤少两的商品;
3、5人以上的群体申诉;
4、消费者直接在现场申诉的。
(四)一般性申诉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调解制作调解文书。
(五)情节复杂,双方分歧较大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纠纷,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做出明确调解意见。
第七章 收费标准公开
第二十六条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依据国家物价局、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七条 登记注册
个体工商户开业注册登记费:20元,换照费20元;变更登记费:10元;补发执照工本费:10元;执照副本工本费:5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一)年检费:50元。
(二)补换执照工本费:50元。
(三)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四)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事购销活动,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劳务收入额的0.8—1.6%收取。
(五)租赁柜台登记费:按企业营业登记收费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费,市级100元,县(区)级50元。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广告经营活动登记费:20元。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50元。
第三十条 合同监督管理
合同鉴证费: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
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其他商品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2%;社区菜市场收取了交易手续费的不再收取,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
第三十二条 商标监督管理
(一) 《商标注册证》验证费:70元。 (两年一次)
(二)《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50元(含登记注册费),验证费70元。
第八章 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工商所内设机构、分工及管理人员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处罚结果公示。
第三十五条 各类证照办理情况公示。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责任,必要时追究工商所领导责任:
(一)凡手续齐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而未予受理或未按时办理初审和确认手续的;
(二) 未按规定履行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初期检查的;
(三) 对辖区内务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年检、换照手续的;
(四) 年检、核验执照时擅自增加项目或要求增加文件的;
(五) 年检、核验执照时,未经批准,在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查帐报告以及评估报告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查帐。审查发现问题,指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查帐的;
(六) 对辖区内务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不清, 出现无照个人经商及无照经营企业在30日内未发现的,年内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商户检查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的;
(七)所辖市场内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行为违法不纠正,不提示,对无照经营行为未做处理的, 以及市场内存在制假窝点1处以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户5户以上的;
(八)对辖区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予保护:
1、 未按规定时间调解消费纠纷;
2、 接待消费者申诉不热情,拖延、推拖、15日内不予解决造成消费者二次以上投诉的;
3、接到消费者申诉应及时赶赴现场解决而未到现场解决的;
4、 受理解决消费者申诉,未按规定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笔录,依法做出行政调解文书的;
5、因消费纠纷发现经营者有违法问题而未进行立案查处的。
(九) 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处罚问题
1、 超出规定的权限和内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 接到举报和投诉,属于本所管辖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有违法问题不调查、不核实,不作为,造成当事人反复向上级或越级反映问题的;
3、不属于工商所管辖的案件未及时移送的,属于应报告的事宜,未报告的;
4、属于适用一般程序立案的案件,未经核审,作出处罚决定的:
5、违反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
6、以工商所名义对外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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