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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特派员的若干规定 根据《关于发展民营经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岳楼发[2003]4号)有关精神,区委、区政府决定向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派驻特派员。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民营企业特派员是区委、区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文件的执行者、监督员,是民营企业的卫士,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发展”的各项措施,为所在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企业优质、健康、高速发展。 二、特派员要积极协调企业与各部门的关系,千方百计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业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加快企业的发展步伐。 三、特派员要积极为企业的发展当好参谋,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科学技术、市场行情等有关信息,促进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培育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社会多作贡献。 四、特派员要努力为企业解决其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 五、特派员必须切实负担起优化联点企业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对于部门的收费和检查行为,要按区委、区政府年初定费和执法检查准入制等规定,从严把关,严防各种针对联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行为的发生。 六、特派员要积极敦促所在企业搞好诚信建设,诚实经营,注重信用,依法用工,依法纳税,防止恶意逃废债务及偷税、漏税事件的发生。 七、特派员每月下联点企业不得少于8次,如企业在发展中遇到问题需要协调服务时,特派员要做到随叫随到。 八、特派员不脱产,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在企业享受任何福利,不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企业就餐。 九、特派员每月补助100元,由区政府一次性拨到区经济发展局,由区经济发展局按季度统一发放。 十、特派员的单位本职工作与联点企业工作发生矛盾时,以联点企业工作为主。 十一、由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牵头,每季度对特派员进行一次考核,对季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该季度的补助,并予以通报秕评;在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特派员者,由区政府授予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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