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纳税并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