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亿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 10% 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资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 商业银行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 10% 以上的股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 ;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 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3 个月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 (一)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 (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七)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八)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 (三)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五)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 (六)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10% 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第七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 第七十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 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第八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 第八十八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国合资商业银行、外国 第八十九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 第九十条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