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 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 第十六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局工作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 第二十八条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 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 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 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之日起 12 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 书面声明,并且在 3 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 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 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 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 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 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 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专利局收到发明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 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3 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 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 第三十七条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 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 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 记和公告。 第四十一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后 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 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第四十二条 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 第四十三条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 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 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 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 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 终局决定。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 6 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 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 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 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为专利 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上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 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 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 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 分专利使用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被撤销的专利权。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 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 第五十三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 第五十五条 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 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 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 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 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 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 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 造方法的证明。 第六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六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 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六十六条 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专利局制订,报国务院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