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 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 ㈠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㈡ 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㈢ 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 ㈣ 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 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条 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 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 第十三条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 ㈠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 ㈡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 ㈢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 ㈣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 ㈤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 ㈥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 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 ㈠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㈡ 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㈢ 破坏生态环境的; 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 第十九条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货物、物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开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 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 ㈠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㈡ 为保护生态环境; ㈢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业; ㈣ 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 ㈠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
第五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㈠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 ㈡ 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㈢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㈣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第二十九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 第三十条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 第三十二条 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 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 第三十七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 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 199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