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㈡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 ㈠ 劳动合同期限; ㈡ 工作内容; ㈢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㈣ 劳动报酬; ㈤ 劳动纪律; ㈥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㈦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㈣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 6 个月内录用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㈠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 ㈡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 ㈠ 在试用期内的; 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 ㈠ 元旦; ㈡ 春节; ㈢ 国际劳动节; ㈣ 国庆节; 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 ㈠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 ㈡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 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 ㈠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㈡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㈢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 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㈡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㈢ 劳动生产率; ㈣ 就业状况; ㈤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制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㈠ 退休; ㈡ 患病、负伤; ㈢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㈣ 失业; ㈤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 ㈠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㈡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㈢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㈣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 ㈠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㈡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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