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 议通过 1994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发布自 1995 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㈡ 有必要的财产; ㈢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㈣ 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㈡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㈢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㈡ 仲裁事项; 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 有仲裁协议; ㈡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㈢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 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 师和其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 ㈠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㈡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㈢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 ㈣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 根据协议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㈠ 没有仲裁协议的; 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 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义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
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会若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 第七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 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 第八十条 本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 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㈠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 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 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㈣ 认定事实的主要的证据不足的; ㈤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第二百六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 ㈠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 ㈡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 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㈣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