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5年10月27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 第五条 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㈡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㈢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㈣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 ㈤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㈥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㈦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㈧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㈠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㈡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㈢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㈣ 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 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㈠ 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㈡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㈢ 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 ㈠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㈡ 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 ㈢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㈠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㈢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㈣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 ㈤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 ㈠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㈡ 假冒他人专利的; ㈢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㈣ 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㈤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 199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本法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