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 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㈡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㈢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㈣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㈤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㈥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㈡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㈢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㈠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㈡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㈢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㈣ 拍卖的时间、地点; ㈤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㈥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㈦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㈧ 违约责任; ㈨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 拍卖的时间、地点; ㈡ 拍卖标的; ㈢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㈣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㈤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 第四节 佣 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