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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协助公安部门 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指导发〔2017〕2号)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2021-04-07 09:08 字号:【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进一步协助公安部门

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规定,为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进一步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出生人口上户,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即可办理。不得将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上户的前置条件。

二、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按照国务院《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再申报上户。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人口,可凭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即可办理上户。

三、要加强全员人口数据质量的清理工作,保持全员人口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鲜活性。要定期开展全员人口信息与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信息、公安户籍信息、湘粤区域共享信息的比对工作,坚持上门采集核实,及时如实上报出生信息。要做好出生信息共享工作,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摸清我省无户口人员底数。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如发现有阻扰、干预出生人口上户行为者,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