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1期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政府门户网站   2023-04-1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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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 阳 市 岳 阳 楼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第1期

目    录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楼政办发〔2023〕2号  YYLDR-2023-01001)……………………………(1)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岳楼政办函〔2023〕11号)……………………………………………………(12)

关于稳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工作的通知

(岳楼政办函〔2023〕12号)……………………………………………………(22)

【人事任免】

关于周剑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岳楼政人〔2023〕2号)………………………………………………………(25)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楼政办发〔2023〕2号

YYLDR-2023-01001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岳阳楼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区政府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主要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承担全区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资产收益、资产评估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资产处置审批等工作;指导、监督区直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理、资产核实及申报、填报各项数据,协助编制资产报表;承担资产配置、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向区财政局、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执行区人大批复的年度预算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城投中心依职权对全区行政事业性单位的经营性及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并负责制定涉全区经营性、闲置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区经营服务站依职权对全区街道所属各社区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各社区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进行闭环管理,并报送社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至区机关事务中心,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将社区国有资产情况并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中,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自然资源的资产管理,是区直各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对区直各单位拟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利用条件和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的情形进行初审并报市资规局批准。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区直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全区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内部控制等管理工作,设立资产管理员岗位,不得由财务人员兼任。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全区各单位应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置换、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优先通过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按照省市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明确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交回、维护维修、入账、交接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创新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经营机制,结合区直各单位国有资产特性与现状,分类管理使用。区机关事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区直各单位虚拟与实体“公物仓”,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第十七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调拨)、置换、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拆除等,适合调剂的优先采用调剂方式。

第二十条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处置。经批准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符合公开竞价条件的,应公开竞价处置。资产处置的评估、拍卖、报废回收等工作应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涉及全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  土地、房屋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单位需增加办公用房的,按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与程序,通过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方式配置。

全区各单位周转住房采取建设、转化、购置、租用等方式筹集房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维修、装修和家具家电等配置。

第二十四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直接管理资产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日常维修维护、管理服务等运行经费,经区财政局核准后依程序列入区机关事务中心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按照“一资一策”管理要求,明确土地、房屋的功能和使用方式;在保障全区各单位正常运行需求的前提下,统筹提出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其中适合经营的统一招租经营、合作经营或打包给专业公司整体运营,适合开发的实施整体开发,适合公益事业的优惠提供使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全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

第二十七条  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涉及全区土地资产的有偿使用,应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土地、房屋资产出租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区机关事务中心组织拍卖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租赁权实行统一公开拍卖,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共服务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出租。

第二十八条  全区各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定期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办公用房维修按国家、省、市维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土地、房屋资产的调剂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征求占有使用单位意见,结合资产现状和实际需求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土地资产转让、置换,权属登记在区机关事务中心名下的,由区机关事务中心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依法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的,须依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权属登记在全区各单位名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经区机关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依法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的,须依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让的土地资产,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房地一体”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施,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和利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划转、撤销、合并、分立等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房屋资产转让、置换或拆除等处置,权属登记在区机关事务中心名下的,由区机关事务中心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批;权属登记在全区各单位名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区机关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全区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区各单位公务用车配置实行编制管理。配置程序和标准按《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岳阳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根据全区各单位的申请,统筹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区机关事务中心预算。

第三十五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依法对配备更新车辆实施集中采购,全区各单位依规办理配置车辆注册及资产调剂入账手续,配备更新车辆应及时纳入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区机关事务中心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全区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信息化管理,统一公务用车标识,充分使用全区统一的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调度车辆,办理公务用车管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全区各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日常保养,实行定点保险、维修、租赁、加油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区财政局应确定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点,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的监管;区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区直各单位应急保障与接待调研用车服务平台,提高保留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应急工作、重大会议与活动等公务出行用车需要。

第三十九条  全区各单位公务用车符合相关处置标准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或行驶里程仍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全区各单位提出拟处置车辆申请,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或评估,报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后,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拍卖、报废以及调剂的方式处置。车辆处置后全区各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注销或权属变更手续,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区各单位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配置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全区各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计划,根据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无计划不得配置。

第四十三条  全区各单位应加强对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的日常维护,达到使用年限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通过维修能使用的及时维修,充分利用。

第四十四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将区直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或者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组建的临时办事机构等新购置的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等资产,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通过调剂、拍卖、捐赠等方式有效利用。确需新购的,视情实施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适合调剂、捐赠的,纳入“公物仓”统筹管理;适合转让或无调剂需求的资产,分别采取公开拍卖或报废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的处置,由全区各单位按规定集中申报,并出具单位财务、资产等部门的鉴定意见,经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批后,统一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的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应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予以报废。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报废的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回收、处理应依法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定点专业机构回收处理;涉密资产报废处置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未经脱密处理的设备不得处置。

第八章  共用设备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配置电梯、中央空调、锅炉、消防设施、机房设备、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属于新建的,应在建设工程决算时分项核算、分类登记;属于维修、更新的,应进行分类独立核算记账。

第四十九条  共用设备设施处置,经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更换拆除后的共用设备设施仍有市场价值的,采取公开方式处置;经批准由原厂家负责置换更新的,按厂家有关规定折价处置。特种设备设施按照相关处置规程执行。

第九章  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全区各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加强质量、安全、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对已经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入账的在建工程,全区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五十一条  全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章  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全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在扣除税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全区各单位应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区各单位相关资产交由区机关事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后,区机关事务中心应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于年末将收益清单报告区财政局,全区各单位原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弥补运行经费缺口的,由区财政按程序保障。

第五十四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和全区各单位应依据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参考资产权属主体等因素建立资产财务账,对资产配置、处置或盘盈、盘亏事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分别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资产维修、改造等事项完成后,由相应会计核算主体及时登账;区机关事务中心和全区各单位按要求分别建立资产总台账和分台账,及时更新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信息。

第十一章  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

第五十五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房屋资产的立项主体、报建情况、形成的资金来源、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和权属登记相关规定,以及单位历史沿革、关联问题等进行产权界定。

第五十六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全区各单位同一院落的土地房屋资产原则上应登记在一个主体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等特殊情况需另外登记的,经区机关事务中心核准后进行登记。

第五十八条  全区各单位之间、全区各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区机关事务中心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全区各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全区各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全区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管理机构、区直各单位下属单位、参公事业单位的有关产权纠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机关事务中心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二章  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

第五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清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条  全区各单位按要求开展清查盘点,形成资产清查报告。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区直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全区各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或者批复,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十一条  全区各单位进行资产处置、出租时,应当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章  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

第六十二条  全区各单位应于每年末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区直各单位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经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后,纳入全区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应将全区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协助区财政局建立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与各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六十四条  建立全区各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会同区机关事务中心组织开展全区各单位资产管理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并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安排、资产管理同级审计的参考。重要情况报区政府。

第十四章  监  督

第六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向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全区各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六十七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应适时检查全区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六十九条  全区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出租、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七十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全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全区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七十二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国家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要求,配套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周转住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经营用途资产和“公物仓”管理等具体制度;全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后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岳楼政办函〔2023〕11号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2日        


岳阳楼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我区金融领域营商环境,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着力破除影响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充分激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促进金融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为主要内容,在全区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效改善金融生态和融资环境,推动金融业实现快速发展,确保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得到显著增强,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优化贷款融资环境

1.提升市场主体融资获贷效率。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融资、获贷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资金要素保障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提高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规模,确保年度贷款余额新增不低于100亿元。促进政策性金融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高度契合,围绕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及关键领域稳定信贷投放。建立重点企业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项目推出专属信贷产品,拓宽动产、知识产权等抵质押物范围,优化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优化办、区科技工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工商联、各金融机构)

2.协助金融机构防控不良贷款。加大打击恶意逃废债力度,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惩戒措施;严厉打击使用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产权凭证和以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担保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全力支持金融机构防范新增不良贷款。开展以不良贷款为重点的专项清收行动,坚决清收不良金融债权,率先清收涉政涉公欠款,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资源的健康循环。支持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债务核销。配合市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严肃治理金融机构不合理抽贷、压贷、断贷行为,推动转贷机制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岳阳楼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各街道(乡),各金融机构]

(二)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保险公司依法依规与医疗机构等加强数据共享,为保险产品设计和理赔提供精准数据支持。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投保简便且缴费和领取灵活的养老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我区依法依规投资设立养老社区,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重点推进环境安全、食药安全、医疗安全、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发展。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商务粮食局、区科技工信局、区金融办,各街道(乡)]

(三)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调研摸底,不断充实优化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将有上市融资意愿、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适时纳入后备资源库管理,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重点培育。建立完善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抓上市,建立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办理的绿色通道,强化专业培训与指导,实行“一企一策一专班”服务,优化企业上市环境,力争到2025年,新增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全力推进资本市场县域工程,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力度。[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科技工信局、区商务粮食局、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乡)、各金融机构]

(四)完善金融基础服务

1.提升金融服务平台效能。加快与市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岳阳金融港)对接,依法依规做好相关部门数据资源归集和相关数据的整合接入,为金融机构平台业务开展和业务创新提供信用数据支撑。加快推广省、市级金融服务平台,积极推动辖内企业、金融机构入驻,开展“线上”银企对接,发挥“信用+金融+科技”作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

2.建立“金融法庭”,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处理金融诉讼案件,提高诉讼效率,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对符合进入诉讼程序的金融案件实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提高金融机构胜诉案件执结率和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标的额兑现率。(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岳阳楼公安分局、各金融机构)

3.加强与市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扩大市级担保机构在辖内业务规模,用足用好风险补偿政策。(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强化金融载体建设。全力推进银都金融中心建设,以点带面统筹推进南湖大道金融载体建设工作;加大招行引企工作力度,吸引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到我区增设分支机构和拓展业务,2023年度力争招引1家股份制银行、2家保险机构;加快发展基金、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商业保理等新兴金融,大力引进高端、高质金融人才,推动金融要素集聚。(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六)加强和规范金融信用建设

1.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区内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在便利企业融资、防范信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税务局)

2.健全规范失信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探索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发挥失信违约名单公开机制作用,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融资、诚信做事,为金融赋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区法院、区优化办、区市场监管局)

(七)推动金融创新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创新型融资产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强化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金融支持。强化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探索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开发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金融等新型金融产品,提高信贷投放精准度和效率。(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区科技工信局、各金融机构)

(八)加强区域金融风险防范

1.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持续推进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等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化解,探索资产盘活、增加资本、市场出清等多种处置方式,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把好年审关,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岳阳楼公安分局)

2.持续开展涉众型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完善“网格化+”防范化解涉众型非法经营活动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大排查、大宣传、大整治”行动。加强舆情风险处置,做好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化解。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融资理财中介机构,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确保无挤兑事件和支付风险,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金融机构无重大经济案件,无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岳阳楼公安分局、区公网中心,各街道(乡)]

3.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多措并举防控非法集资新增风险,依法依规加快化解存量风险,加强源头管控,实现非法集资新增案件少、善后处置快、发案率低、结案率高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各类金融犯罪机制和措施,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依法整治无牌照、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等乱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岳阳楼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乡)、各金融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乡)及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区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我区金融生态环境显著优化。区法院、区检察院、岳阳楼公安分局等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上下联动,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债权和维护金融秩序。

(二)开展政策宣传。邀请域内外金融机构和专家人才,定期举办信贷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解读报告会或金融知识大讲堂,提升各相关单位、投融资平台公司、重点企业运用金融政策水平和多渠道融资能力。强化政金企合作交流和产品、项目对接,增强信贷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广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及诚信文化教育,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区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向区政府反馈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

附件:1.岳阳楼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岳阳楼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1

岳阳楼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白再兴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  组  长:亓  磊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余  昕  区政府副区长、岳阳楼公安分局局长

执行副组长:李  丹  区政府副区长

黄泳鑫  区政府副区长

李卫东  区法院院长

何忠伟  区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任建国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陈建明  区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侯岸林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胡  定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李和平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

周剑锐  区发改局局长

邱  岗  区教育局局长

陈百世  区科技工信局局长提名人选

葛静湖  区民政局局长

刘海龙  区财政局局长

方文归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  政  区住建局局长

李肖军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袁潜龙  区商务粮食局局长

鲁兴旺  区文旅广体局局长

周七亿  区卫健局局长

包  勇  区应急局局长

徐演铭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欧阳辉  区医保局党组书记

沈国柱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冯学勇  区金融办主任

湛  波  区税务局局长

张  明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李  昆  区工商联主席

余小华  区贸促会会长

叶  贞  区公网中心主任

邓志良  梅溪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向亮  郭镇乡乡长

李  明  枫桥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蒋  恒  奇家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向  钟  洛王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嘉  金鹗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璇  岳阳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罗  盾  东茅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城陵矶街道办事处主任

胡  立  望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  名  吕仙亭街道办事处主任

易  诚  三眼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朝  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主任

站前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姚红星  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  昕  区法院常务副院长

廖  理  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李  林  岳阳楼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

刘  畅  区优化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金融办),冯学勇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调度开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日常事务。

附件2

岳阳楼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金融环境,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大力推进我区信用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聚焦助力高质量发展主线,突出化解处置不良贷款重心,通过采取宣传发动、政策引导、分类处置、依法严惩等措施,加大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力度,坚决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坚守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核心引领区和首善之区营造更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

集中1年时间,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纪律等手段,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行动,整治一批公职人员久拖不还恶象,集中侦办一批社会影响大的银行债务案件,惩处一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清收专项行动结束后,坚持分工不变、责任不变原则,持续开展日常性清收。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银行清收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不良贷款清收主体责任,组织精干力量,成立清收工作组,摸清不良贷款风险底数,分类制定清收化解措施,明确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目标任务、时间期限,扎实推进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行动,确保完成不良贷款压降任务。要强化舆论宣传,发布清收公告,讲清清收政策,营造清收氛围,加大普法宣传和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力度,教育劝导借款人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履约还款。要坚持分类施策,加大催收力度,督促债务人限期偿还本息,或在签订分期偿还计划、清偿全部利息、落实有效担保等前提下,依法依规通过办理延期、续贷、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保护银行债权,盘活不良资产,避免对经营状况良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抽贷、断贷。

(二)集中清收公职人员贷款。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等,在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已逾期未清偿的不良贷款本息(含借名贷款)、家庭共同贷款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良贷款本息、已逾期未清偿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和违约金额,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本人尽快还款。对拒不还款的,由公职人员所在单位通过约谈责任人等形式进行督促,限期落实还款,对有偿还能力的督促抓紧归还贷款,对无偿还能力的,落实好债务,制定还款计划,明确偿还期限,确保尽快归还贷款。经劝告仍然置之不理、恶意拖欠不如期偿还的,由组织、人社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相关责任人履行还款责任。

加大司法执行清收力度。整合公检法、金融等力量形成工作专班,加快案件审结和执行。对于具备还款能力而拒不归还贷款、隐匿和转移资金资产、长期躲避等各种形式恶意拖欠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已生效判决但执行难的案件,要积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区法院要设立“金融法庭”,按照“快立、快办、快判、快执”的原则依法进行审判和执行;要重点关注银行贷款执行难案件,按月分批列出执行计划,设立集中执行日,依法加大执行力度。要加强银行之间账户信息,银行与不动产权信息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公司注册登记等信息共享,加大对被执行人员资产信息查询,及时提供有效可执行财产线索,提高起诉贷款执行效率。对恶意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借款人采取查封有效资产、冻结账户、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对恶意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合伙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导致债务悬空,涉嫌违法犯罪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及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0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分单位召开干部职工会议;以社区(村)为单位召开群众会(广播会);通过区融媒体平台、微信群、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宣传,在全区营造清收浓厚氛围,形成舆论震慑。

(二)催收催缴阶段(2023年3月21日—2023年4月30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工作组向未主动还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书,明确还款方式、还款时限和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讲,采取分类清收处置措施,加大催缴力度。

1.公职人员自贷或担保贷款。公职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按照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工作组提供的催收清单,及时主动与本单位、本系统自贷或担保贷款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加强思想教育,督促其主动及时还贷。

2.企业、企业职工和社会自然人自贷或担保贷款。各街道(乡)组织成立清收工作组配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工作组,进企入户开展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督促辖区内借款企业主和个人主动还贷。坚持支持发展与清收并重的原则,对确实经营困难、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采取量体裁衣、对症施策的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制定盘活措施,激发创新活力,争取短时间内使企业走出困境,实现扭亏为赢。

(三)清收惩戒阶段(2023年5月1日—2024年1月31日)。在催收催缴结束后,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追缴。对具备还款能力拒不还贷、隐匿和转移资金资产、长期躲避在外等以各种形式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逐笔统计整理诉讼资料向法院申请立案。对已经判决未执行到位的,由各街道(乡)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工作组共同梳理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或关系人名单,提供给区法院进行全方位的司法查询,依法执行查封、冻结和扣划资产,防止借款人隐匿和转移财产,逃废债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追缴、公开曝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实施联合惩戒,使失信行为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公职人员拒不偿还贷款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门运用组织纪律手段,实行问责、组织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总结提炼阶段(2024年2月1日—2月28日)。对清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讲评兑现,总结经验,完善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在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政法、公安、法院及金融机构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主要负责清收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街道(乡)、区直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扛牢工作责任,强化责任担当,通力协作配合,确保清收工作取得实效。区金融办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汇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清收化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督导检查。压实各街道(乡)、区直各相关单位不良贷款清收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区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各单位清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汇总清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及时召开会议研究会商。工作进度做到一周一通报,一月一讲评。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岳阳楼区稳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改革工作的通知

岳楼政办函〔2023〕12号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稳妥推进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制度改革,及时妥善化解改革推进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区各部门单位、街道(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认识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是适应新时期医保发展要求、改善职工医保门诊待遇的客观需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门诊共济改革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带头抓好落实,积极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全力以赴稳妥推进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岳阳楼区稳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副主任、区医保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网信办、岳阳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信访局、区医保局、区老干活动中心等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工作组临时增加其他单位参加,负责统筹推进岳阳楼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工作。

三、细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制作小视频等线上线下相结合、通俗易懂的方式,全面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解读,重点精准解读改革的目的、依据和政策红利。(牵头单位:区医保局)

(二)开展培训宣讲。组织医保窗口、重点岗位、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对参保单位、重点企业、特殊人群进行政策宣讲,提高一线工作人员政策解答水平和参保人群政策知晓度。(牵头单位:区医保局,配合单位:区卫健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三)拓展定点范围。在首批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顺利确定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定点机构的基础上,迅速启动第二批定点私立医疗机构覆盖工作。探索推行“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和建立电子处方流转系统,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作用。(牵头单位:区医保局)

(四)强化监督检查。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落实专项督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主动提醒门诊就医人员使用个人医保凭证,严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区医保局,配合单位:区卫健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五)防范舆情风险。摸排政策施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梳理预判舆情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舆情引导与应对。在政务中心、医保窗口、参保单位等场所设置咨询台,开通政策咨询、诉求反映专线,选派专业人员负责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严防因政策误读、执行偏差、操作生疏、群众误解带来的工作风险。(牵头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医保局,协同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六)强化应急应对。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制定应急预案,织密风险防控网,强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管控,及时处置网络媒体中传播的不实信息。[信访处置牵头单位:区信访局,网络舆情处置牵头单位:区委网信办,协同单位:岳阳楼公安分局、区老干活动中心、区卫健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各街道(乡)]

四、严格督查问责。各部门单位、街道(乡)要将稳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摆在当前工作中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成立相应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细化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做好本部门单位政策宣传落实工作,遇有舆情风险要及时向工作组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8269207,137****6060)。对政策落实推进过程中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岳阳楼区稳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工作组成员名单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附件

岳阳楼区稳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

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邓建华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黄  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欧阳辉  区医保局党组书记

蔡  莉  区医保局局长

成  员:李志兵  区委网信办副主任

苏从旭  区卫健局副局长

刘  蒙  区医保局副局长

杨燕云  区医保局副局长

王  斌  区信访局副局长

冯亚军  岳阳楼公安分局副局长

倪慧玲  区老干活动中心主任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医保局),由蔡莉兼任办公室主任。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周剑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岳楼政人〔2023〕2号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岳阳楼区委岳楼委干〔2022〕62号文件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

周剑锐同志任岳阳楼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岳阳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卢刚同志任岳阳楼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岳阳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刘勇兵同志任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岳阳楼区信访局局长(兼);

免去杨政同志岳阳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杨兵辉同志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洞庭市场监管所所长职务。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