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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金融办   2010-07-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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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谁试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主要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熟悉金融业务和财务管理的政府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实行持续、动态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掌握财务、经营及融资信息,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逐月向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报送相关报表及经营情况。

市和试点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的初审、复审,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级管理层成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及财务风险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银监部门负责监测监管银行业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情况;人民银行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反洗钱监督管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二、强化内部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提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高管层任职、股权变动、股权质押等情况,并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三、控制信贷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岳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地方金融证券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公安、财政、工商、税务、银监、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地方金融证券办。

责任编辑:金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