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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来源:市金融办   2010-10-2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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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送审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屈原管理区、南湖风景区,中央、省驻岳企业及市直有关单位:

为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机遇,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民本岳阳和谐崛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推介工作

(一)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企业上市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鼓励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并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支持措施。

(二)明确目标。按照“培育规范一批,改制辅导一批,上市做强一批”的目标,全市要选择20家左右企业进入“岳阳市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各县(市)、区至少要有一家企业进入资源库),每年筛选5家左右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重点支持,五年内争取4-6家企业上市。

(三)强化责任。市金融证券办要进一步加强与省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的联系。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调查,认真筛选,确定各自进入“岳阳市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并报市金融证券办。

二、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

由已进入“岳阳市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基础资料。企业注册地政府主管部门按照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基本条件由市金融证券办按照国家上市政策和规则另行制定)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金融证券办。市金融证券办会同市发改、财政、工商、科技、税务、环保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确定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实施股改纳税补助。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审计调帐、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按其补税额的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补助给个人。『参照澄政发[2007]2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上市工作的暂行意见》第7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因此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补助给企业。『参照岳市财办[2007]20号《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二)第1点』

(二)实施股改规费优惠。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过户的,相关国土、工商、房产、交通、财政等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减免工本费以外的其它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有关文件规定最低标准征收。『参照中府[2007]63号《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第4部分第1条;《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第4条』

(三)实施纳税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两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按每年递增计算,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按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两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三年起不再给予奖励。『参照常政发[2007]89号《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第3条』

(四)实施科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参照长政发[2007]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第12条』

(五)实施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扶持。市政府在“财源建设资金”中设立上市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用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1、企业上市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意见后,市政府给予100万元补助。『参照东府[2007]31号 《广东省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第16条』

2、上市后备企业通过首发和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80%以上的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投资金额分档累进计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实行奖励:投资1-5亿元部分,按万分之六奖励;6-10亿元部分,按万分之四奖励;10亿元以上部分,按万分之二奖励。『参照潭政发[2007]23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第13条;岳市财办[2007]20号《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二)第4点』

(六)实施企业回归支持。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入本市的,或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市进行返程投资的,可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参照东府[2007]31号 《广东省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第20条』

(七)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按照有利于企业上市的原则作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规范财务所增利润,应按规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和奖励,由市金融证券办根据上市的相关政策及规定予以确认,所涉及的补助和奖励,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统一纳入市委[2006]7号文件考核范围。

四、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的领导。市政府建立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市金融证券办,定期或不定期研究企业上市中的重要问题。市金融证券办要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制订我市企业上市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 区要明确相应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扎实做好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努力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为企业上市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努力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实施政策。

附:拟订意见的参考依据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拟定意见的参考依据

(一)1、澄政发[2007]2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上市工作的暂行意见》第7条    ……涉及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及股权转让应交纳的税收,实行先征收后由市、镇(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二是上市后备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增值,先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后由市、镇(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

2、岳市财办[2007]20号《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二)第1点    实施拟上市企业股改重组的纳税补助。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对因此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额度,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

(二)1、中府[2007]63号《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第4部分第1条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关部门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

2、《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第4条    实施股改规费优惠   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

(三)常政发[2007]89号《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第3条    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发展和改革委(上市办)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三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四年起不再给予补贴。

(四)、长政发[2007]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第12条     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五)1、东府[2007]31号 《广东省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第16条    在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一)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的科技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二)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2、潭政发〔2007〕23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第13条    支持企业采取各种形式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对在潭纳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为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融资额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50万元,2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超过5亿元的,增加部分按2‰予以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按融资的2‰予以奖励。

3、岳市财办[2007]20号《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二)第4点    对市级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所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市财政视上市募集资金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为募集资金在1亿元以上、80%以上用于投资本市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的在市级纳税的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1-5亿元部分,按万分之四补助;6-10亿元部分,按万分之三补助;10亿元以上部分,按万分之二补助……。

(六)、东府[2007]31号 《广东省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第20条     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东莞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岳阳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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