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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岳阳市渔之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
来源:市食药监局   2017-10-1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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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岳阳市渔之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食品原料宏金来系列辣酱(标识生产企业:徐州酱风味食品厂,生产日期:2016/11/26,规格:称重)进行抽检。上述批次辣酱经岳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项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2017年4月1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DC17-2024)送达当事人,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元/件的价格采购了5件该批宏金来系列辣酱,每件5kg,货值金额共100元。该5kg辣酱除被我局抽样1kg外,剩余4kg因该厂检验人员感官判定气味不正常于2月24日全部作退货处理。至本局检查发现时尚未使用。由于至案发止,当事人尚未使用,故未获得违法所得。

因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且尚未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72“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000到2.3万罚款”的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从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此案已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