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20
关于印发《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检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质监局   2014-11-0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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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质监局,市局相关科室,稽查支队:

    根据省局《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方案》(湘质监发〔2014〕1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0月24日


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方案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剧增,机动车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直接与道路交通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责任更加重大。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刻吸取7.19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训,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市局决定近期在全市集中开展安检机构检查整治专项行动。根据法定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整治、打击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以排查问题为导向,以整治乱象为重点,以防范风险为核心,以纠正违规、严查违法和推动自律为抓手,使安检机构持续保持获证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检验。通过改革创新监管举措,加大部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安检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安检工作质量,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切实保障。

二、整治重点

此次整治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已获证的安检机构,要求做到全面覆盖、重点突出。一是重点整治机构:近三年市局监督检查不合格、群众反映较大、媒体曾经曝光的安检机构;二是重点整治区域:机动车保有量大、检测量多、问题突出的地区;三是重点整治行为:无证检验和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不按标准实施检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或检验、管理负责人员随意变更,超出许可范围检验和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证书,检测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校准)或检定(校准)不合格仍投入使用或不在有效周期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步骤

此次整治行动历时3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阶段(10月24日至10月30日)。各县市局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抓住整治重点,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排查阶段(10月31日至11月20日)。各县市局对本行政区内的安检机构进行排查,同时督促安检机构深化自查自纠,切实整改以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登记汇总,建立台账,做到立查立改,边查边改。

第三阶段:统一处理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在市局组织下,统一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见附件1)的要求,根据排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评判结论,对一般不合格、较严重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予以区别处理。

第四阶段:督查总结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0日)。市局统一复查县市局和安检机构的整治工作成效,并组织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存在问题仍然突出的县市重点督查,然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整治内容

(一)扎实开展“四查四看”。各县市局要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见附件1)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开展检查,把“四查四看”做细做到位。查资质,看安检机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重点是查计量认证证书、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过资格许可范围检验的行为;查能力,看获证安检机构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时的要求。重点是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擅自异动,是否按标准实施检验,检验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报告审批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时检定,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按要求安装了监控装置等;查条件,看获证安检机构是否存在检测条件变化的情况。重点是查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新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后检测条件变化等情况;查档案,看获证安检机构是否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关档案。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是否按规定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是否在发现机动车普遍性和严重性质量安全问题时及时向质监等有关部门报告;是否在停止检验3个月以上及时向省局备案,并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印章,同时向社会公告等。

(二)集中清理从业人员。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技术人员全面集中清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检验工作或担任检验人员。安检机构的所有检验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质监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还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引车员还应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省级质监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三)监督检查标准实施。要对安检机构贯彻执行机动车检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安检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作为检验重点;是否严格检验重中型货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牌、轮胎磨损状况等项目;是否严格检验大中型客车限速装置、动态监控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等项目;是否按照GB24406、GB24407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校车检验;是否严格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及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在大中型汽车检测线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

(四)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各县市局要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履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职责,切实强化安检机构监督检查。要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对安检机构进行资格、计量、标准、人员四个方面的监管。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方面,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要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形成严管态势,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监督科。要对安检机构开展实地跟踪暗访,对存在漏检、结果判定不准确、报告填写不规范、辅助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核查中发现的不属于质监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督促提高服务水平。各县市局要督促安检机构积极签署承诺书(见附件5)并公示,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免费导办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快捷办理检验业务。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多次往返。同时,宣传推介一批管理规范、检验严格、工作高效、群众反映良好的安检机构,清理整顿一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安检机构。

五、整治方式

此次整治由监督部门牵头组织,计量、稽查机构参与、配合,采取监督检查、日常巡查、举报核查、暗访调查等形式,按照集中排查、统一评判、分别约谈、责令整改、复查抽查、依法查处等程序进行。检查情况要求统一使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录表》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处置措施

对于一般不合格的安检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对于较严重不合格的安检机构予以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对于严重不合格的安检机构应予以从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同时即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即停止检验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局撤销其检验资格。检查中发现安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质监部门根据《计量法》、《标准化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

(一) 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

    (二)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三)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擅自新增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四)检验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执行强制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

 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报省质监部门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检验的要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对不具备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检验人员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检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上岗开展检验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好这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防止工作不深入、走过场。

二要强化监管职责。各县市局要切实履行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审核、能力比对试验、举报投诉处理、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法定职责。要从依法行政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履行安检机构监管职责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本地区安检机构监管工作,通过市、县两级质监部门齐抓共管,使安检机构监管不缺位,检查不漏项,行为不失范,查处不护短。

三要落实主体责任。安检机构要对其依法开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负责,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局要把督促安检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放在突出的位置,务求抓出实效。一是推行公开承诺制度,增强安检机构自律意识,切实强化安检机构主体责任意识;二是建立约谈警示制度,对检查发现较多问题和工作质量基础薄弱的安检机构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三是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一定要限期整改,认真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报省局依法撤销其资格许可证。

四要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中,所有执法行动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原则,严防执法不规范或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五要及时上报信息。整治期间,各县市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确保工作成效。要求在12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及报表报市局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