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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区司法局   2022-10-1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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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技术规范等,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确保每年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具有制服生产资质的监狱企业采购。

第二章  配发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中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在编在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一)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开展执法工作。

第八条  全省统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亚热区气候区域标准,确定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

第九条  全省按照以下种类和标准配发:

(一)帽类

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二)服装类

1.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2.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3.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3件。

4.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三)鞋类

1.单皮鞋。

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2.皮凉鞋。

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四)标志类

1.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2.臂章。

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3.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4.胸徽。

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5.胸号。

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6.领带。

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7.腰带。

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服装种类进行配发。因工作性质、特殊环境等原因,需要个别增加配发制式服装种类和数量的,由省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商省人民政府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二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前应当将拟配发的种类及人员名单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着装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将制式服装和标志赠送、出租、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规范胸号标志管理,确保着装人员的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着装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胸号的,应当由所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由着装人员向配发单位申请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者调离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应当向配发单位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向配发单位交回所有标志。

交回的制式服装和废旧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编制、执行以及政府采购等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使用以及胸号的分配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二)违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规定;

(三)其他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未按规定将配发种类与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或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同意配发的意见后仍进行配发;

(四)其他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个人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二)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出卖制式服装和标志;

(三)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四)其他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照省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范围、标准进行采购的,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具体规定,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穿着使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预算定额标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