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未知来源   2014-09-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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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城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岳楼政发〔2014〕17

根据市政府《关于岳阳楼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11〕65号)、市发改委《关于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岳发改审〔2013〕141号)以及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旧城改造计划,决定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征收实施单位: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详见规划征收红线图)。

四、签约期限:至2014年10月11日。

五、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附件: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

附件

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城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岳阳楼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11〕65号)、市发改委《关于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岳发改审〔2013〕141号)以及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旧城改造计划,需对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拟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于2013年5月27日拟定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求意见方案,并经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于2013年5月29日开始公示超过30天。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根据收集到的被征收人意见对原有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公示,形成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围:三眼桥街道办事处南侧旧城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规划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征收实施单位: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没有异议的,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提出申请,以房地产测绘中心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没有登记的建筑,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三)征收范围内除私有住房外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私有产权住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征收补偿的对象为被征收人。租赁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处理好因此引起的各种矛盾。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房屋补偿价格由按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由按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根据入户登记的装修标准、工程量等因素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

(1)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80平方米以下的(含80平方米)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他非宅(办公、生产、仓储)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共计两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房屋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生产、仓储)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六个月。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3)停产停业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上补偿6个月;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经法定程序择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1.15进行调换(多层住宅房屋调换成高层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2.还建房屋集中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的一栋楼房的一个单元已定的三套户型,具体见还建房屋户型平面图第9层27层之间选择。还建楼层、房号由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协议先后顺序、先签先选原则在规定的还建楼层中选择,不计楼层差价。如被征收人选择的楼层没有在规定的还建楼层之内,则按土地竞得人确定的楼层差价补差。

3.房屋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家交钥匙之日起至还建房屋竣工交钥匙之日止)暂定36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在实际过渡期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生产、仓储)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如超过36个月,超过时间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时段,临时安置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算;超过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部分则按2倍计算至达到交房条件之日止。

4.产权调换房屋办证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除外)置换比面积部分由土地竞得者负责,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还建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按政策规定执行。被征收户个人有原房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的,可凭征收协议、缴纳凭证到房产部门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费手续。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方式,被征收房屋现有的水、电、天然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还建房屋中予以安装到位并免费开通,征收时不另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方式,被征收房屋现有的水、电、天然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按国家相关政策,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6.搬迁补助参照货币补偿相应标准。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产权调换房屋的物业管理按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五、奖励办法

(一)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的,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    

(二)私有房屋被征收人依据生效征收协议,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5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均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迁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生效的,可按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费)的15%计算奖励。

六、所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现场公布,由被征收人相互监督,监督电话:0730-8245413。

七、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八、本项目征收工作办公室设湖南东洞庭湖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办公楼一楼。

联系人:刘志伟联系电话:13575006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