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慈氏塔抢救性修缮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未知来源   2014-10-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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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岳阳市慈氏塔抢救性修缮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岳楼政发〔2014〕20

 

为进一步保护历史文物古迹,切实做好慈氏塔抢救性修缮项目工作,我区拟征收慈氏塔周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为依法依规做好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岳政发〔2014〕13号、岳政办发〔2014〕9号、岳发改审〔2012〕8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拟定了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一、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范围:慈氏塔抢救性修缮保护项目规划红线。

五、征求意见时间: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4日。

六、征收实施步骤

(一)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提出申请,以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

(三)公有产权房屋和设施补偿依法支付给公有产权单位,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私有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

八、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含房屋主体价值、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九、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入户登记的装修标准、工程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水、电、天然气、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等按岳政办发〔2014〕9号文件规定补偿。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按每户2000元/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每户2500元/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3000元/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次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次计算。

生产、经营性用房中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助计算一次;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且需要被征收人过渡的,搬迁补助计算两次。

(2)临时安置补助:

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内,住宅房屋每月按800元+4元/平方米×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内不予补助;延长过渡期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前款规定的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前款规定的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00%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算6个月。

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为36个月(签约期6个月,建设期30个月),36个月过渡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补偿到位。超过协议约定时间的过渡费则按岳政办发〔2014〕9号文件执行。

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之日止。

非住宅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停产停业补偿:

门面及生产经营用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为6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期限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4.货币补偿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给予公租房安置,地点位于太子庙逸馨花园第4号楼。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比例:

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或按套内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进行安置(高层或小高层)。如还建面积不足还建比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格补偿不足部分差价;东风湖小区如还建面积超过还建比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按产权调换房屋3600元/平方米(此价为已下浮20%后的优惠价)及所选楼层调差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含10平方米)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的销售价及所选楼层调差计算补差额。太子庙逸馨花园小区如还建面积超过还建比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的按约定交房时市物价局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定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下浮20%及所选楼层调差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含10平方米)按约定交房时市物价局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价及所选楼层调差计算补差额。

2.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等面积调换。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置换面积不足调换比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3.高层或小高层房屋楼层调差:

以中间楼层(偶数楼层以中间两层为中间楼层,奇数楼层以中间一层为中间楼层)为基准楼层。向下每减少一层,单价依次减少30元/平方米;向上每增加一层,单价依次增加30元/平方米。

4.产权调换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镇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照50平方米实施最低居住面积保障。对被征收住宅的装饰装修、临时安置和奖励等,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居住面积保障。

5.产权调换房屋具体楼栋:东风湖安置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以第1栋(号)楼为本项目还建安置房;太子庙逸馨花园产权调换房屋以第8栋(号)楼为本项目还建安置房;两处还建安置房均为高层。

6.产权调换安置房办证税费等面积部分由房源提供方负责,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新房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按政策规定执行。

7.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参照货币补偿相应标准执行。

8.物业管理按国家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9.产权调换地点及房源:

(1)本项目私有住宅产权调换地点,位于岳阳楼区太子庙逸馨花园和东风湖小区两个还建安置点(期房),由被征收人选择。

(2)还建安置房栋号、户型结构、面积等信息资料将在征收房屋现场公布。

上述安置方式按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选择对应的房源、户型。

十、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岳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采取集中票选或协商的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

十一、征收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生效后180天内应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二、奖励办法

奖励只针对私有产权人实施。

(一)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按期搬迁奖。

(三)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奖励。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仍未搬迁的;

(二)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

十四、所有分户补偿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范围现场公布,由被征收人相互监督执行。

十五、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地、违章抢建、新建、扩建或改变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否则,房屋建筑出现新的异动,则视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十六、房屋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房屋拆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十七、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时,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十八、本《征求意见公告》由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负责解释。

十九、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征收工作办公地址:洞庭南路原南区劳动局办公楼三楼

办公室电话:0730—8739628

联系人:吴建军,电话:13789002659。

特此公告。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