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岳阳楼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未知来源   2015-07-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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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岳阳楼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岳楼政发〔20156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收红线岳阳楼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二、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三、实施单位: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范围:规划部门确定的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收红线岳阳楼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见征收红线图。

五、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生效20日内。

六、搬迁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征收补偿:按照《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岳阳楼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本项目征收工作办公室设金鹗东路王家河大桥南侧。

联系人:曾三三联系电话:13786093238监督电话:0730-8245413

附件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岳阳楼区范围内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7

 

附件

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岳阳楼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市政府2011年第6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以及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需对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依法依规做好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收工作,2015年3月25日,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公布了《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岳阳楼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岳楼政发〔2015〕4号),经过30天的公示,被征收人无信息反馈到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现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

一、征收范围: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规划征收红线图,岳阳楼区范围内)。

二、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征收实施单位: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没有异议的,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提出申请,以房地产测绘中心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三)征收范围内私有产权住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该公益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四)征收补偿的对象为被征收人。租赁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处理好因此引起的各种矛盾。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房屋补偿价格由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由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根据入户登记的装修标准、工程量等因素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

(1)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80平方米以下的(含80平方米)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共计两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房屋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六个月。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3)停产停业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上补偿6个月;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经法定程序择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二)产权调换

1.多层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5调换。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2.产权调换地点及房源:向阳水岸安置小区。

3.房屋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家交钥匙之日起至还建房屋竣工交钥匙之日止)暂定36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在实际过渡期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如超过36个月,超过时间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时段,临时安置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算;超过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部分则按2倍计算至达到交房条件之日止。

4.产权调换房屋办证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除外),置换比面积部分由土地竞得者负责,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还建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按政策规定执行。被征收户个人有原房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的,可凭征收协议、缴纳凭证到房产部门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费手续。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方式,被征收房屋现有的水、电、天然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还建房屋中予以安装到位并免费开通,征收时不另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方式,被征收房屋现有的水、电、天然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按国家相关政策,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6.搬迁补助参照货币补偿相应标准。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产权调换房屋的物业管理按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五、奖励办法

(一)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的,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

(二)私有房屋被征收人依据生效征收协议,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0日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均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迁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生效的,可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费)的15%计算奖励。

六、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

七、征收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生效20日内应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仍未搬迁的。

(二)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九、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时,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

十、所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现场公布,由被征收人相互监督,监督电话:0730-8245413。

十一、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