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楼区胖东来玛特超市(泥鳅)不合格食品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   2022-03-16 10:34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233号

 

关于岳阳楼区胖东来玛特超市(经营者:罗明亮)经营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胖东来玛特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T7JWUXF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鄂山街道金鹗西路与德胜南路交汇处欣登明珠1栋101、102号门面

    经营者:罗明亮

    2021年7月30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水产品“泥鳅”进行了抽样检测。2021年8月31日经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该产品因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N0:JDYY20210229)。2021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结告〔202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在调查过程中,2021年10月8日,本局再次接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另一份对当事人销售农产品“辣椒”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N0:JDYY20210387),经抽样检验,该产品因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结告〔2021〕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申请复检。经报批,对当事人予以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T7JWUXF,于2020年5月2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6020362017,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不合格“泥鳅”“辣椒”两产品均从岳阳楼区梅溪桥菜市场巷子处购进。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30日,在梅溪桥市场巷子陈金华(渔民)处购进上述抽检泥鳅3kg,购进价格:24元/kg,购进金额72元。2021年7月30日,销售给抽查检验方用于抽检1.5kg,销售价格32元/kg,销售金额48元;2021年7月31日,销售给岳阳楼区满满渔具店(经营者:罗满姣)1.5kg,销售价格32元/kg,销售金额48元。获利共计24元,产品货值为96元。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在梅溪桥市场巷子的周红霞(菜农)处购进辣椒12.4kg,购进价格4.6元/kg,购进金额57.04元。2021年8月24日,销售给抽查检验方用于抽检1.65kg,销售价格6.56元/kg,销售金额10.82元;2021年8月25日,销售给岳阳楼区新百合酒店(经营者:彭跃军)10.75kg,销售价格:6.56元/kg,销售金额70.52元。获利共计24.3元,产品货值金额为81.34元。 

    上述两产品销售金额分别为:泥鳅:96元;辣椒:81.34元,合计销售金额177.34元,至立案调查之日止,上述两产品当事人均销售完毕,合计获利48.3元,货值金额为177.34元。

    再查明,当事人两次购进产品时,均能说明其进货来源,购进时索存了购进票据,履行了部份查验义务,进行了进销货登记,但在无法获取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当事人仍采购并销售产品。在收到抽查检验不合格告知后,主动报告所销产品去向,多方进行了电话联系,自行对产品进行召回,但因两产品未被人所食或被购进者处理而未召回,也未收到相关的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进销货登记记录单复印件4份、不合格产品自查报告、召回公告共4份、查验收集的证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进货登记记录及召回时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

    证据三:抽检机构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2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1份,抽检机构相关资质及相关工作人员复印件1份,抽检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销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和进行抽样送检现场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2份、《检验结果告知书》2份、《送达回证》2份、《现场笔录》2份、照片打印件13张,证明当事人经销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和本局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六:证人购货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对经销的不合格产品召回时主动中止采取减轻危害后果措施的情况和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采购产品销售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1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1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系进货查验不严且无主观恶意,两次购进产品时,均能说明其进货来源,购进时索存了购进收据,履行了部份查验义务,进行了进销货登记,在收到抽查检验不合格告知后,主动向执法人员报告所销产品去向,积极配合调查,进行了自查报告、对产品进行了召回公示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7.34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以上合计20177.3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