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楼区独忆味餐厅(醋泡花生米)不合格食品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   2022-03-1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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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198号

 

关于岳阳楼区独忆味餐厅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独忆味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PTAU46C                   

    经营者:刘美玉

                                       

    2021年7月9日,本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自制醋泡花生米进行抽样检测,抽取样品2kg(含备样1kg)。2021年7月26日,本局收到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213209-XC0026)。2021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结告字【2021】14号),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同日经报请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3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PTAU46C,2020年7月29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06020345160,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巴陵中路D调国际大厦2栋2号从事餐饮服务。2021年7月6日,当事人将原材料“花生米”、“白醋”加工制作成共“醋泡花生米”2.5kg,后在餐厅内销售。据当事人自述,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8日分别以9元/份(每份0.25kg)的价格销售了2份“醋泡花生米”,计销售金额18元。另外2kg以20元/kg的价格用于抽检,计销售金额40元,以上共计销售金额58元。

    另经查:上述原材料“花生米”、“白醋”由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从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菜市场内的岳阳楼区杨华食杂行购进,其中花生米购进数量为5kg,计购货金额70元;白醋购进数量为1件(12瓶/件),计购货金额45元。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花生米、白醋供货商的相关资质、送货单据及白醋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还查明:当事人收到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告示,其内容为:“因2021年7月9日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我餐厅的醋泡花生米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9日之间购买的醋泡花生米凭消费凭证进行退款。如果食用我餐厅的醋泡花生米,对人身体产生损伤,我餐厅将根据医院花费的治理费用进行补偿,或带人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当事人现停止销售醋泡花生米。”。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任何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三: 2021年7月9日《现场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1份和照片打印件6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程序的书证;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检验报告》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2021年7月27日《现场笔录》1份、“醋泡花生米”的结账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原材料供货方的主体资质;

   证据七:“白醋”的送货单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花生米”的送货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原材料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张贴的告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证据九: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1份、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员证复印件2份,证明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11月3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1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经营醋泡花生米,并在经营场所张贴发布《告示》进行产品召回,属于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元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8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05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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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