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12-06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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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落实中央、省、市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楼区分局扎实开展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

案例一:2019年6月4日,经抽检发现当事人刘某经营的散装长豆角”食用农产品克百威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采购了15kg不合格“长豆角”,已全部销售完毕,总货值195元,获得违法所得30.8元。案发后当事人刘某积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在店面上贴出了召回公告,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角进行了召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相关部门认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责令当事人刘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30.8 元。

 

案例二2019年7月1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楼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幼儿园的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放置在该幼儿园食堂储存室货架第二层标示为“深岛牌台湾紫菜”的食品(3包)均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警告处罚。2019年8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上述过期产品仍未被清理,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过期产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63条规定,给予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幼儿园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深岛牌台湾紫菜”3包

 

案例三:2019年5月24日,经检验:岳阳楼区望岳路某酒店经营的“辣椒干”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23日从东大市场刘某斌处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共购进了10斤,购进价格为17元每斤,共计170元,购进该批次“辣椒干”是用于菜品配料,除去抽检所用的2斤“辣椒干”,其他的“辣椒干”全部使用完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并综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