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18年9月第一期)
来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09-30 11:40
浏览量:1 | | | |

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岳阳楼区维家食品商行经营的“干辣椒壳”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该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验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4303180612481-S,产品名称:干辣椒壳,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18.6.20,抽样日期:2018年6月21日,抽样数量:0.8kg,抽样基数:1.05kg,被抽检人:岳阳楼区维家食品商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及其修改单的标准要求。

(二)对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经调查:该经营场所共进货1.05kg干辣椒壳(尚未出厂销售),购进价格为30元/kg,零售价格为40元/kg,用于抽检0.8kg,共计4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47条: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符合减轻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 。综合以上情况,本局决定对岳阳楼区维家食品商行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文书号:(湘岳楼)食药监食罚[2018]0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情况

岳阳楼区维家食品商行于2018年6月20日购进的食品“干辣椒壳”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当事人没有保留购进相关票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为此当事人于抽检第二天采取紧急销毁,未对剩余的0.25kg干辣椒壳流入市场,并展开对店内食品的清查,并且逐步对所有食品进行了台账的登记查验,查看所有食品的检验报告,严控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